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45号
陆业金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从事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下设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从事法律援助律师职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合肥市(1人)
陆业金 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
二、六安市(1人)
周玉忠 六安市叶集区法律援助中心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