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54号
戴昌义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芜湖市(1人)
戴昌义 芜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省直单位(1人)
范军松 安徽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