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55号
张国强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1人)
张国强 由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阙玉枝 由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
三、省直所 (2人)
戎 蓉 由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黄正巍 由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