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59号
张振敏等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滁州市(1人)
张振敏 凤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宣城市(3人)
彭高凡 安徽省宣城市国家税务局
孙 迪 安徽省宁国市国家税务局
周 鹏 安徽省旌德县国家税务局
三、安庆市(2人)
陈 军 望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张金犬 望江县监察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