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17号
赵志恒等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淮北市(5人)
赵志恒 由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谢 楠 由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徐 磊 由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亚星律师 事务所
周 伟 由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郜丽君 由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二、滁州市(2人)
陈 涛 由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梅晓军 由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
三、省直所(2人)
陈洪保 由安徽皋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刘 祥 由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