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96号
张劲松等2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芜湖市(2人)
张劲松 由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刘 珂 由安徽宇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新弋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