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89号
王传萍等5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滁州市(2人)
王传萍 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
崇 松 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
二、马鞍山 (1人)
陶 湘 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二、 芜湖市(1人)
高海波 安徽闻海律师事务所
三、 宣城市(1人)
朱国辉 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