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74号
张伟等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1人)
张伟 由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三三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1人)
王建新 由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乐业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4人)
杜施雷 由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金睿律师事务所
席敬 由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淮都律师事务所
孙曙光 由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安一律师事务所
郭振东 由安徽余朝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
四、滁州市(2人)
马小 由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江安律师事务所
王飞 由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江安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1人)
叶慧明 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耕天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