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70号
肖兆红、段炼、江平、夏立冬、沈辉: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们的该项申请符合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设立。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到本机关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