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63号
丁晶等9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合肥市(5人)
丁晶 由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转入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孙刚 由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付来权 由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
林社银 由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徽信律师事务所
胡光兴 由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2人)
付勇 由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
徐婉丽 由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 转入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2人)
朱盟 由安徽林森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
李胜利 由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籍山律师事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