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61号
吴小红等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公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公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工作证。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工作证》。
一、阜阳市(1人)
吴小红 阜阳市烟草专卖局
二、芜湖市(1人) 章晓宝 繁昌县公安局
三、宣城市(4人)
汤伟翔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蒋 玮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王玉友 旌德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钱光霞 宣城市公安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