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160号
孙越等18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专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专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 合肥市(6人)
孙越 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
黄玲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洪桂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
赵玉中 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
许木云 北京高文(合肥) 律师事务所
吴界 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2人)
王晓伟 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
刘海军 安徽颍胜律师事务所
三、芜湖市(5人)
韦 强 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
周晓雨 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
陈若翔 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桂瑜琪 安徽剑凌律师事务所
奚嗣顺 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四、安庆市(2人)
汪辉 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
吴燕 安徽大雷律师事务所
五、省直所(3人)
张磊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吴飞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何明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