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8〕3号
当事人:杨某1,男,安徽省颍上县人,律师执业证号13412199110913772,原系安徽慧x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查明,2013年11月7日,杨某1醉驾案发。2014年10月22日,颍上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1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杨某1被判处缓刑后,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教育,并隐瞒了其被判处刑罚的事实,在2013至2016执业年度考核中,持续提供不实、虚假材料,违规参加考核。2017年9月21日颍上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拘役二个月。
上述事实,有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刑初字第00366号刑事判决书、颍上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6刑更9号刑事裁定书、颍上县公安局《关于通报酒驾党员告知书》、杨某12013-2016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7年12月5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杨某1,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杨某1书面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杨某1隐瞒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事实,在年度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材料,同时受到当地政法机关严肃处理,其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8年3月8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杨某1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4月2日
抄送:司法部,省律师协会,阜阳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