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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第126期刑事下午茶案例点评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5-31   阅读:

作者:苏义飞律师

一、关于T某涉嫌合同诈骗罪点评

问题:项目总合同价格是多少?

观点:

(一)T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四种情形,也不能适用合同诈骗罪第五项兜底条款。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其出发点是为了保障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以保障公民人权。为此要求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刑罚处罚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要求刑法规范必须具有明确性。兜底条款,是为司法预留了一定空间,但应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确定适用范围,原则上应当慎用或者不用。

刑事审判参考[第1512号]黄某某等合同诈骗案:黄某某等人将虚假的送货单混杂在真实送货单中,其虚增的工程量只占整个工程的极小部分,对合同适当、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性、决定性的影响。德恒公司和监理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就签字确认,未尽到审查职责,客观上也为黄某某等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故亦存在过失。黄某某行为不属于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所规定的前四种情形,在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也未达到与该四种情形相当的程度,不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T某的身份影响案件定性。如果T某的项目负责人属于公司员工身份,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从A公司与T某微信聊天截图看:“约定有利润给T某20%,现在亏损,商量T某承担20%的亏损是否可以”,很明显这不是一种公司和员工的关系,这是一种合作关系。如果T某的项目负责人与公司只是委托管理关系,可能涉嫌委托侵占,不是职务侵占,属于民刑交叉问题,可以用民事、仲裁等其他途径解决,只有其他法律不能调整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二、刘某某、王某某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点评

问题:刘某某收受童某某80万元是不是只有童某某证言和取款凭证?

观点:

刘某某收受童某某80万元,直接证据是行贿人证言和取款记录,虽然不算孤证,但综合这两份证据也不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合理怀疑是建立在一般的生活法则的基础上的。现实生活中,民事案件中原告凭借80万取款凭证和自己陈述起诉被告索要80万借款都不能胜诉,在证明标准更高的刑事案件中显然没有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三、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点评

问题:为什么对李某某分案处理?

观点:

对于第一起事实,李某某符合实行过限的特征。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即使李某某对其他实行犯知情,但其有明确、有效的制止行为,不宜按照共同犯罪处理。可以参考《刑事审判参考》【第409号】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如何判定实行过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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