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 号 (2020)皖1302刑初619号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1302刑初619号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20)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侯春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1以经营粮食收购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或者以高价收粮食为回报,公开向韩某、王某1、蒋某、胡某、赵某、陶某、张某、刘某1等四十六名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资金或者将粮食款转为借款,现已无法按时偿还本息,共计约359.304934元。
2020年4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到宿州市投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1辩称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1向村里人借款、拖欠粮食款均属正常的经营行为,没有通过公开宣传的手段,利息符合国家规定,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1一直经营粮食生意。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王某1以经营粮食收购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或者以高价收粮食为回报,公开向韩某、王某1、蒋某、胡某、赵某、陶某、张某、刘某1等四十六名不特定人员变相吸收资金或者将粮食款转为借款。被告人王某1将收购的粮食变卖,未向群众兑付共计人民币351.77075万元。(详见附表)
2020年4月5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1到宿州市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收据、借条及欠条、群众债务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王某1向被害人韩某、王某1、蒋某、胡某、赵某、陶某、张某、刘某1等46人出具的借条、收小麦的斤数、单价及小麦货款转换为借款、欠款的情况,总计359.304934万元。
(二)调取证据清单,证明被告人王某1位于宿州市房屋已被查封
(三)民事判决书,证明宿州市皖麦香面业有限公司欠王某1小麦款187830元
二、被害人陈述
(一)韩某陈述,证明2016年王某1给他说有闲钱可以放王某1那儿,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拿。当时他给5万元,王某1写借条,借条上月息为一分。之后每年挣的钱和收入都放在王某1那里,约定每年换一次借条。有时候不够整数他再借一部分钱凑整,一直到现在借条显示王某1已经欠他74万,直到今年3月份才知道王某1跑了。
(二)祝建峰陈述,证明2019年6月份,他卖给王某122660斤小麦,每斤1.1元,他的两个邻居分别卖给王某119140斤和16470今年,价格也是1.1元。王某1说粮食款周转不开,让他帮忙把他邻居两家的粮食款先垫付一下,过几天统一给他。他把家里的现金垫付了两个邻居的钱。2019年6月13日,王某1给他签一个粮食购销凭证写欠他小麦58270斤,当年价格为每斤1.1元,过一年每斤加一毛。他总共损失64097元粮食款。
(三)陶四荣陈述,证明王某1在大营收粮食生意干了二三十年了。2018年6月9日他家的16870斤小麦以每斤1.1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但是说明要晚一年给小麦钱,利息是每斤粮食的单价加0.1元,这里面粮食钱的成本是18557元,约定一年后利息是1687元,本加利一共是20244元。2019年6月午季收粮食后他又分三次卖给王某1小麦,每斤价格是1.08元,第三次20940斤小麦,每斤价格1.11元。他卖给王某1的所有小麦和2018年一样每斤另算加了0.1元的利息,粮食本金是26781.2元,约定一年后利息是2427.5元,本息一共是29208.7元,2018年和2019年他卖给王某1的所有粮食共计41145斤,本金共计45338.2元,利息共计4114.5元,本息一块共计49452.7元。他实际的损失就是小麦款的本金45338.2元再加上1300多元的玉米钱,一共是46638元。
(四)王桂运陈述,证明2019年6月份,他两次卖给王某1小麦,分别是8320斤和4570斤,收购价为每斤1.08元。6月份后,又卖给王某1小麦3630斤,收购价格为每斤1.05元。2019年7月9日,王某1把去年欠的2万多块钱连本带利都给他了,说不急用钱先给他打借条,明年还钱,每斤粮食按原先的收购价加一毛钱,王某1开借条后他没有再要过钱,直到2010年3月份,王某1家里的东西一夜之间都没有了。他共借给王某1本金共17732.7元。
(五)程华廷陈述,证明2019年1月20日,他卖给王某12万元的粮食,王某1说不急用先把零钱给他,剩下两万元粮食款算借他的钱,一个月一分的利息,一年后连本加利给他,随后王某1把剩下的零钱给他并写了欠条。2010年11月10日,他把粮食以同样的方式卖给王某1,19日,王某1把2万元多余的部分现金给了他,给他一张2万元的欠条,约定一个月一分的利息。他的损失是4万元。
(六)孙成陈述,证明2020年1月23日,他把22530斤玉米以每斤0.91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王某1先给写张欠条,一个星期后他找王某1要粮食款,王某1说过几天给。他实际损失是20502元。
(七)陶广亮陈述,证明之前他卖给王某1粮食,王某1以借款的方式给他开借条,承诺每月一分的利息,随时要都可以取本息出来。之前多次卖粮食钱多次取现,现在只知道王某1给他出具三张借条,分别是2019年7月12日欠两万元、2019年10月15日欠1万元,2019年12月10日欠两万元。他实际损失是5万元。
(八)刘文开陈述,证明2019年5月29日,陶某找他说王某1需要现金周转,随后王某1来对他说收粮食需要钱周转,借钱可以给他一个月一分五的利息,需要随时要,他从银行取5万元给王某1,王某1打了借条,约定利息一个月一分五。
(九)王某1陈述,证明2015年王某1找他借钱收粮食用,他借给王某127万元现金,约定好1分5的利息,利息一年一结,王某1给打了借条,每年的4月份换条,到2019年4月份,本金加利息,一共是34万元。
(十)蒋某陈述,证明2018年12月14日,她父亲和某一起来找她丈夫刘伟借钱,给一个月一分五的利息,随时想要都可以,刘伟从家里拿了五万元借给王某1,王某1写了一个借条。
(十一)胡某陈述,证明2018年5月7日,他们家卖粮食的钱凑够3万,王某1找她和丈夫陶广才说做粮食收购需要资金周转,想借用这3万元,王某1给陶广才打了欠条,口头约定给一分的利息。2019年5月7号重新打的欠条。2020年2月24日,他们把家里的玉米24860斤卖给王某1,0.92元一斤,折款22870元,王某1说等两天再来拿。她借给王某13万元,还有22870的卖玉米的钱,拿过一次3600元的利息,实际损失49270元。
(十二)赵某陈述,证明王某1在2019年4月15日向她丈夫陶言桂借了10000元,约定月利率一分。
(十三)陶某陈述,证明他和某是同学,2018年王某1找他说做收购粮食需要资金周转,他把钱借给王某1几次,有的钱已经还了,有的钱给利息,有的钱因为觉得关系不错,就没有要利息。到目前为止,王某1还欠他74.4万元没有给。他手里有四张借条,2018年5月22日借给王某140万元,2018年6月12日,借给王某14.4万元,2019年5月29日借给王某115万元,2019年10月3日借给王某115万元,约定的利息都是1分5。他拿了7.98万的利息,他的损失是66.4万元。
(十四)陶广科陈述,证明2019年1月25日,王某1借他3万元,给他打了借条,口头说每个月给一分五的利息。2020年1月9日,他把21360斤的玉米以每斤0.95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1,总价19330,当时王某1说等几天给钱,再后来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结钱。王某1一共少他49330元。
(十五)王桂辉陈述,证明2018年2月8日,他卖给王某113830斤小麦,当时没约定每斤多少钱,王某1说明年还粮食款每斤粮食款加一毛,他同意了。2019年6月28日,他卖给王某112222斤玉米,这次没有约定每斤卖多少钱,王某1只是说什么时候用什么时候要,第三次是2019年12月31日,他卖给王某123210斤玉米,约定每斤0.905元。2019年11月份的时候,他给王某1打过二十五天半的工,约定每天一百五十元的工钱,总共3825元的工钱,一直没有给。2019年6月份,他问王某1要2月份的小麦钱。王某1给了2000元。他的实际损失是44162元的粮食款和3825元的工钱。
(十六)陶广成陈述,证明他是在村庄里收粮食的小贩,收过粮食之后再转卖给王某1。2020年1月21日,他卖给了王某134930斤玉米,每斤0.915元,总价31960元,王某1说没有现钱等几天给,也没有打条。他的实际损失加1170元运费总计33130元。
(十七)陶翠玲陈述,证明她第一次卖给王某1玉米14380斤,当时1.02分的价格卖的,王某1该支付她14667元人民币,第二次卖给王某1玉米28030斤,按照1.01分的价格,王某1该支付她28310元,共计42977元。
(十八)张永侠陈述,证明她和丈夫刘井利在村庄里收粮食,收完粮食以后再转卖给王某1。2020年1月15日,他们拉了40360斤玉米,以每斤0.9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1,总金额是36727元人民币,王某1说等等再给钱,2020年2月28日,王某1住的地方就空了,打王某1电话也不接了。她实际损失就是王某1欠的玉米钱36727元。
(十九)刘洪荣陈述,证明2020年1月29日,她丈夫掏言信和儿子陶军拉玉米卖给王某1,过几天她找王某1要钱,王某1说现在没有钱。后来听说王某1跑了,王某1没有打欠条是在记账本上记的。总共欠2070元人民币的粮食款。
(二十)刘丽陈述,证明2020年1月31日上午,她和丈夫把31000斤粮食给王某1,王某1给27000多,但是王某1当时只给了17000块,还欠1万元没有给,给她打一张1万元的欠条1月20号给。
(二十一)周俊兰陈述,证明2019年12月18、19日两天,她丈夫赵茂军先后卖给王某1两车玉米,13195(毛重)-3480(车皮重)=19430(元,钱数);17710(毛重)-3485(车皮重)=22450(元,钱数),王某1没有给钱让等等,粮食转卖后给。她的实际损失是79485元玉米钱。
(二十二)王超陈述,证明他用现金收粮食以后再转卖给王某1,从2019年8月份到2020年1月份,他总共给王某1送了一二十趟玉米,王某1每次给一部分钱,剩下的钱欠着。截至2020年1月份王某1欠72809元的玉米款,2020年1月20日左右,王某1再次通过银行卡给他转账两万多元,2020年2月23日,他又给王某1拉了一车33210元的玉米。目前王某1总共还欠他84708元人民币。
(二十三)张玉荣陈述,证明2020年1月20日,他将自家的11980斤玉米以每斤九毛钱,总价1078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王某1说暂时没有现钱过两天再给。他实际损失10780元粮食钱。
(二十四)蒋平陈述,证明他从2016年至2018年间卖过三季粮食给王某1,2016年的秋季玉米和2017年的夏季的小麦都是卖给王某1的,这两季粮食钱一共是54780元人民币,王某1说等段时间给他钱,王某1和他有亲戚关系,他也没有去找过王某1要过钱。2018年的夏季小麦也是卖给王某1的,14100斤小麦,价格是1.22元,价钱是17202元人民币,2018年的7月20号王某1开了一个欠他小麦钱17202元的欠条。2016年至2017年的两季粮食当时没有开收条,是在2019年的2月15号王某1给打的借条,说是算借钱,借了的54780元人民币。王某1总共欠他71982元。
(二十五)陶广营陈述,证明他在庄里收粮食的,收完粮食再转卖给王某1。2020年1月20日,他把27000斤玉米以每斤九毛一分钱的价格卖给王某1,总价是24000左右。当时王某1说现在没有钱,缓两天再给。他的实际损失是24000左右的和5000左右的运费钱,一共是29000块钱左右。
(二十六)赵红松陈述,证明2020年1月11号,他把玉米拉到王某1的粮食收购站,称重为15570斤,王某1给的价格0.91元每斤,总共欠他粮食款14168.7元。他的实际损失是粮食款14168.7元。
(二十七)张伟陈述,证明他帮王某1运粮食好几年了。2019年10月份到2019年11月为止,他一共帮王某1运了十几车,去掉拉货期间王某1给的3万块钱,结算运费16000元没给。2019年10月3日,他把家里的11290斤玉米以0.82元每斤的价格卖给王某19257元粮食款,王某1说过几天把运费和粮食款一起给,一共欠25500元。他的实际损失是17500元,但是王某1可以少给1000元,只需要给16500元就行。
(二十八)邱卫星陈述,证明2019年10月3日,他开始给王某1运玉米,到2019年12月25日,陆续帮王某1运了20趟粮食,约定按照货运的吨位和距离的远近来收费,收费金额为每吨35元到60元不等,这些他都记录在账本上。2019年10月3日到2019年12月25日王某1一共欠他40500元运费,王某1分四次给他17000元钱,现在王某1欠他23500元运费。
(二十九)王彪陈述,证明2020年1月25日,他拉了21140斤玉米以每斤0.9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1,总金额是19026元,当时王某1说疫情没有过去,粮食卖掉给钱,也没有给打条。他的实际损失是19026元。
(三十)张某陈述,证明他和某是很好的朋友关系。2018年1月12日上午,王某1说借钱用作收粮食资金周转,给一分五的利息,一年后还,而且随用随取。他借给王某1100000元钱现金,2019年1月12日借款到期后他找王某1要钱,王某1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他的实际损失是100000元。
(三十一)刘某1陈述,证明2019年5月20日,王某1向他父亲刘某2得借了40000元钱,承诺月息一分五,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父亲刘某2得在2019年农历10月份患病需要钱,王某1先是给了一万元现金,后来又转了一万元钱到他父亲的社保卡上,剩下的两万元王某1说没有钱了。父亲刘某2得在2020年1月19日因为病重去世了。他的实际损失是2万元。
(三十二)陶言书陈述,证明2018年午季的小麦和秋季的玉米他都卖给王某1了,总共卖了一共一万千多块钱,2019年9月29日王某1给他结了8000多块钱,还有10000块钱没给,给他开具了一个粮食购销凭证,上面写着欠10000元整,并且承诺给一分的利息,一年后结本息。他的实际损失是王某11万元钱。
(三十三)岳芹陈述,证明2020年2月24日,她丈夫陶四林把玉米卖给王某1,一共卖了17020元。王某1让她2020年2月26日号来拿钱,26号的时候她去找王某1要钱没有见到王某1,后来听说王某1跑了。
(三十四)王兴春陈述,证明2019年6月26日,他卖给王某1小麦,是1.09分的价格,共计8088元。王某1给他打了一张粮食购销凭证,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
(三十五)高正陈述,证明他之前多次与王某1之间还钱借钱,之前的账都已经还清了。最后王某1给他打欠条的没还的三笔借款一共29万元,这三笔借款和某都是约定的一个月一分五厘的利息,没约定还款时间。到了今年3月,他从别人口中知道王某1跑了。
(三十六)王桂标陈述,证明,他把2018年当年的一季玉米的一部分和一季小麦卖给了王某1,王某1说粮食款可以当做养老钱存放,一个月一分利息。2019年1月6日王某1给他3600元的利息并给出具一张3万元的借条。2019年2月25日的时候,他把小麦和玉米都卖给王某1,王某1给打了一张28000元的借条,约定一个月一分的利息。他总共借给王某158000元整。
(三十七)邓华彬陈述,证明2019年2月16日,他把家的12000斤玉米以每斤0.92元的价格卖给王某1,王某1说没有现钱给,让他把粮食款存那里,给他每斤玉米加0.1元钱作为利息,给他开出了12240元的粮食购销凭证。
(三十八)刘新兰陈述,证明2018年的12月31号,她给王某1打电话问可用钱,她取了三万块钱给王某1,王某1给她打了一张三万块钱的借条,一年3600元的利息,借款期限是一年。到了2019年的12月31号王某1把利息钱3600元钱给她,本金没有给。2019年12月31号又重新打了一张借条。
(三十九)陶洪闯陈述,证明2018年的9月24日,王某1雇佣他开大车,工资每月6500元,2019年涨到7500元每月,每个月王某1支付工资的时候都会差一点,2019年全年王某1还差他工资6640元,这个事王某2也知道,承认少他6640元工资。
(四十)陈之安陈述,证明2015年6月10日,他借给王某130000元钱,约定利息是月息一分,但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于信任这些年他也没找要过钱,2020年4月3日晚上听说王某1跑了。
(四十一)陈民海陈述,证明2015年6月10日,他卖给王某11万1千多块钱的玉米,王某1说不着急用钱把钱放这给利息一个月一分,他又从家里拿了几千块钱配着粮食款给王某12万元钱,王某1给打一张2万元的借条,借条上也没有写什么时候到期。
(四十二)陶斗华陈述,证明2020年1月15日,他借给王某150000元钱,约定月利息一分钱,前几天听说王某1跑了。
(四十三)陈翠云陈述,证明2018年2月19号,她丈夫王桂动把卖给王某1的玉米、小麦钱一共是33303元以及从家里拿了70000块钱配上借给王某1。到了2019年2月19号,王某1答应给每月一分的利息,给开了一张115700元的欠条(本金103303元加上利息1240元)。2018年的时候卖给王某1的小麦钱11496元王某1也给她打了一张欠条,这张欠条里的钱,王某1给了10996元,还剩下500块钱没有给,一共是两张欠条。第二次借给王某1的粮食款和现金一共是103303元。
(四十四)刘文英陈述,证明王某1借她5万元钱,说用一年给一万元的利息,当时打了借条。王某1少她卖小麦的钱11976元。
(四十五)祝子刚陈述,证明2019年2月15日,他以0.9元每斤的价格向王某1卖了34240斤玉米,王某1说要是不等着用钱可以把粮食款放那里,每斤粮食加0.1元的价格算作利息,期限一年,王某1当场以1元每斤的价格给他开具了34240元的购销凭证。他的实际损失是30816元。
(四十六)左芳陈述,证明2020年1月份,她丈夫刘欢拉玉米到王某1的粮食收购点卖了5510斤玉米,价格是九毛一分钱,钱是5014.1元,王某1说没有现金,等过两天粮食走掉后再来拿钱,王某1在收粮食的记账簿上简单记录了刘欢的名字及粮食斤数、价格。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一开始家里做粮食,生意还不错,近年来生意越来越难做,有的时候不但不赚钱,还会赔钱,他爸做生意借了不少别人的钱,都是一分五两分的利息,不赚钱还要支付别人利息,家里的生意转不动了,家里面也没有钱去还给别人,之前家收过别人家的粮食,是赊的也没有钱给,所以他爸就走了,走的时候说去要账了。现在联系不上他妈,他在家中只是开车送粮食,具体生意上借钱的事情,父母不让他参与。
(二)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1月份,王某1的儿子开车出事故后,王某1把货车放在他那卖,他把车头卖给四万七千块钱闵露,车挂卖给5.5万元一个北杨寨的人,现在车子已经过完户了。车头钱给了王某1的女儿4.6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称1977年他开始拉架车收购白干子,2010年前后在大营街上收购粮食,到2013年把收购点搬到了大营南村王圩,在那边盖的房子,建的厂棚。2020年2月底,他开始卖家中的粮食,总共卖了8车,前六车是每车三十吨,后面两辆车在一起九万多斤,卖的都是玉米,卖给山东滕州市恒仁面粉厂的,每斤0.985元,卖了不到五十万元,钱已经结清,被他还贷款了,农行的20万元,农商行的10万元,还有他亲家18万的粮食款。他把家里的东西、大营街上的房子卖掉,是为了还账,因为在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有贷款。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是2018年6月1日申请的扶贫贷款,是以他的名义申请的,借了100万,后来又退回五万,总共借了九十五万,这笔钱是两年的期限,2020年6月1号到期,去年农行打电话让他先还一部分,2020年3月份,他让女儿去还了40万,40万是他从大营走之前卖粮食的钱,现在还剩55万没有还。另外,他以妻子化开兰的名义2019年5月在农商行贷款50万元,是用宿州市埇桥区大营化开兰粮食收购门市部的名义贷款,侄子王猛做的担保,这笔钱是2020年5月份到期,在2020年三月四、五号,连本带息还了54万元,是他把街上的房子卖了50万元,还有卖粮食的钱。另外之前以儿媳妇刘梦的名义在农商行贷款十万元,他卖粮食先还的这十万。2019年11月27日,儿子王某2开车出了事故,他打算把家里面的房子还有粮食卖了还银行的钱。
自从2013年以来,他做生意都是有赚有赔,总的来说是赔钱。2013年把粮食收购点挪到王圩村的时候就没有钱,但是王圩那个收购点花了100万,是在靠借钱经营生意,他一直坚持干,虽然知道每年要支付大量的利息,但觉得不干的话会亏损更多,总是期盼有好的行情能够翻身。于是他也借几个朋友的钱来经营粮食生意,虽然知道这几年干粮食一直在亏本,但仍然继续投资。他借私人的钱大概有将近400万,另外还欠粮食款有40万元。他对人说借钱给他用于做粮食收购生意,把钱放他这里可以给一部分利息,钱随用随取。有些人是找他问可用钱,因为这附近的百姓都知道他生意做的大,也知道他需要用钱,另外就是他给朋友打电话,主动借钱。借的钱用在收粮食了,利息有月息一分、一分五的、二分的。他在外面的债权有祁县的皖麦香少18.9万元,起诉钱要不回来,厂已经关闭四五年了,河南的夏邑少他68140元厂也不干了,还有一个姓管的少一万五,另外一些少他化肥和种子的人有几万块钱,总的在一起外面还少他不到三十万元。他现在没有能力还钱,他把卖粮食、卖房子、卖车包括借来的钱都还给银行了,银行的钱没有还清,私人的借款和粮食款也有好多没有还,磬云大市场的房子是他名下的,全款买的,现在已经被吴佰海查封了,他打算把卖车的钱继续还给农行,王圩收购点是他自己的地能卖的话也愿意卖。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52.1748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陈述与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王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6人共计人民币352.17489万元,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非法吸收存款的数额计算错误,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非法吸收存款数额为人民币359.304934万元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王某1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某1退赔46名被害人钱款三百五十二万一千七百四十八元九角(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惠敏
审 判 员 刘潮滟
人民陪审员 李红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