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0)皖0705刑初419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皖0705刑初419号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官检刑诉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1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辉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1及其辩护人姚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0日20时54分,被告人丁某1饮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沿本市五松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福瑞家园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丁某1体内酒精含量为173mg/100m1。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丁某1体内酒精含量为162.5mg/100m1,属醉酒驾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1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丁某1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1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志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