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胡某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711刑初104号
案件概述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7刑终75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撤销本院(2023)皖0711刑初4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余金辉、苏某、陈锦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经通知,无故均未到庭,本院依法对上述三被告人裁定中止审理。2023年11月24日,本院依法对十四名被告人涉嫌犯罪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慧、书记员张莹出庭支持公诉,十四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林金忠(绰号:“猴子”,未到案)提供诈骗设备、话术本等物品,招揽被告人陈锦惺(脱逃)、苏亚绅、陈德福、陈碧毅等人在缅甸果敢老街玉合酒店五楼一房间内从事贷款诈骗。林金忠负责总体指挥,陈锦惺、苏亚绅、陈德福、陈碧毅具体从事诈骗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了以林金忠为首要分子的境外诈骗犯罪团伙。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林金忠出资,组织人员在缅甸××街××层从事“360借条APP”“百度有钱花APP”等贷款诈骗活动,楼层内用木板隔出多个房间,分设一个财务组和多个诈骗组。财务组业务员有被告人林铁东、胡建华、黄江平(未到案)、林小真(未到案)等人,负责购买用于诈骗的设备、转移非法资金、统计非法资金、发放工资给诈骗业务组长等。每个诈骗组有组长(含副组长)和业务员,组长负责管理业务员、发放工资给业务员、控制“360借条APP”“百度有钱花APP”后台等,其中,以被告人余金辉(脱逃)为组长的诈骗组,业务员有被告人苏某(脱逃)、苏志豪、苏耀宏、陈某2(另案处理);以被告人陈锦惺为组长的诈骗组,业务员有被告人陈碧毅、陈德福等人;以何荣华(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培艺、陈家裕为组长的诈骗组,业务员有被告人王巧梅等人;以许亚辉(未到案)为组长的诈骗组,业务员有被告人上官远贵等人。上述人员分工明确,由林金忠统一管理,形成了以林金忠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铁东、余金辉、陈锦惺、何荣华、王培艺、陈家裕、许亚辉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胡建华、苏某、苏志豪、苏耀宏、陈某2、陈碧毅、陈德福、上官远贵、王巧梅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境外诈骗犯罪集团。
被告人林铁东、胡建华、苏志豪、苏耀宏、钟阿华、林新武、陈德福、陈碧毅、苏亚绅、上官远贵、王培艺、陈家裕、王巧梅、许晓明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林铁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1000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4次偷越国境,其中1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铁东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铁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100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16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华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建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志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5000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志豪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志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耀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22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耀宏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耀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阿华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偷越国境,其中1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阿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阿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林新武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偷越国境,其中1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新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新武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德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65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4次偷越国境,其中3次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福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德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碧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15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6次偷越国境,其中5次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碧毅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碧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亚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15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偷越国境,其中1次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亚绅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亚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上官远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80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3次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远贵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上官远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培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60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8次偷越国境,其中6次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艺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培艺规劝被告人王巧梅自首,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培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培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被告人陈家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100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裕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家裕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巧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26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4次偷越国境,其中3次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巧梅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巧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巧梅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犯诈骗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偷越国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许晓明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3次偷越国境,其行为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晓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晓明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各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人员基本信息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航班信息、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以及证人林某1等人的证言,14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林铁东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主要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其辩称自己受林金忠安排记账对账转账、提供QQ微信号、送电话卡、送钱,没有提供话术本和诈骗设备,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工作。至于指控非法获利10万元,还了林金忠家人6万元,实际只有4万元非法获利。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被告人林铁东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全额退赃,并向法庭提交了林铁东的银行流水,证明林铁东返还了林金忠家人6万元,实际获利为4万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建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主要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胡建华提出自己作用较小,只记录数据。其辩护人提出:胡建华在窝点时间较短,不是财务组固定成员,他是缅甸做生意,不是以诈骗为牟利工作,区别于其他被告人的犯罪作用,请求法庭综合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家裕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主要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其辩称自己是听从王培艺和何荣华的,王培艺给他发放工资,11月中旬被王培艺安排当上组长,有提交检举材料,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家裕所在组有三个组长,其实际所负责的还是业务员的活,听命于王培艺,作用相比其他两个人较轻,应认定为诈骗罪从犯;2、被告人陈家裕不构成偷越国境罪,其2019年8月28日偷越国境是受苏清煌的安排见了何荣华、王培艺等人,并不互相认识,不应认定为伙同他人偷越国境,2019年12月30日偷越国境回国是受余金辉安排,不是陈家裕伙同他人,其只有两次偷越国境行为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退赃,社会危害性小,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培艺、王巧梅、钟阿华、林新武、许晓明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王巧梅的辩护人提出王巧梅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从轻、减轻情节,愿意退赃退罚,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上官远贵、苏志豪、苏耀宏、陈碧毅、陈德福、苏亚绅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与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社会危险性较小,请求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查明
经依法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期间,林金忠(绰号:猴子,未到案)提供诈骗设备、话术本等物品,招揽被告人陈锦惺(脱逃未到案)、苏亚绅、陈德福、陈碧毅等人在缅甸果敢老街玉合酒店五楼一房间内,针对我国境内居民实施贷款诈骗。林金忠负责总体指挥,陈锦惺、苏亚绅、陈德福、陈碧毅具体从事诈骗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了以林金忠为首要分子的境外诈骗犯罪团伙。
2019年8月至2021年8月期间,林金忠出资,组织人员在缅甸××街××层实施针对境内居民的“360借条APP”、“百度有钱花APP”等贷款诈骗活动,楼层内用木板隔出多个房间,分设一个财务组和多个诈骗组。财务组业务员有被告人林铁东、胡建华等人,负责购买用于诈骗的设备、转移非法资金、统计非法资金、发放工资给诈骗业务组长等。每个诈骗组有组长(含副组长)和业务员,组长负责管理业务员、发放工资给业务员、控制“360借条APP”“百度有钱花APP”后台等,其中,以被告人余金辉(脱逃未到案)为组长的诈骗组,业务员有被告人苏志豪、苏耀宏等人;以被告人陈锦惺(脱逃未到案)为组长的诈骗组,业务员有被告人陈碧毅、陈德福等人;以何荣华(另案处理)、被告人王培艺、陈家裕为组长、副组长的诈骗组,业务员有被告人王巧梅等人;以许亚辉(未到案)为组长的诈骗组,业务员有被告人上官远贵等人。上述人员分工明确,由林金忠统一管理,形成了以林金忠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林铁东、王培艺、陈家裕等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胡建华、苏志豪、苏耀宏、陈碧毅、陈德福、上官远贵、王巧梅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境外诈骗犯罪集团。
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林铁东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内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0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陈家裕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内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10000余元。
3.2019年8月28日至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被告人王培艺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内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6000余元。
4.2020年3月12日至2020年10月底期间,被告人上官远贵在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内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8000余元。
5.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5月1日、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13日期间,被告人陈德福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犯罪集团里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6500余元。
6.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3日至2019年5月20日、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1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碧毅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犯罪集团里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1500余元。
7.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被告人胡建华在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内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10000余元。
8.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被告人苏耀宏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内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2200余元。
9.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苏亚坤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犯罪团伙里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1500余元。
10.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苏志豪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内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5000余元。
11.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被告人王巧梅在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窝点内从事诈骗活动,非法获利26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苏志豪、钟阿华、林新武、王巧梅系自动投案;被告人王培艺到案后规劝被告人王巧梅自首。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林铁东、王培艺、陈家裕、上官远贵、胡建华、苏志豪、苏耀宏、陈碧毅、陈德福、苏亚绅、王巧梅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本案案发、立案经过,以及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2、人口户籍信息资料证明,各被告人作案时均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刑事判决书等前科材料证明,被告人苏志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犯罪前科、陈家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刑事犯罪前科(系累犯)、陈碧毅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
4、银行卡主体详情及交易流水、支付宝主体详情及交易流水、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证明,被告人支付宝账户、各自名下开设的银行卡,以及支付宝账户绑定所开设银行卡的事实;林铁东2021.5.30和2021.1.30按照林连凤的指示转账给分别向陈金幼转账2万元合计4万元,该4万元是林铁东的非法获利返还,结合公诉机关出具的2万元转账凭证证明林铁东非法获利为4万元。
5、被害人陈某1、赖某、刘某、王某、杨某等人的陈述以及XX机关立案材料证明,有被害人在“360借条APP”、“百度有钱花APP”被电信诈骗的事实经过,无法对应明确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6、证人马某、巩某、牛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材料等证明,本案受诈骗被害人的钱财已被下游洗钱团伙用不同人的银行卡跑分洗走,混入资金池,无法一一对应追查。
7、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明,“阿东”这个洗钱的窝点老板是“猴子”,“阿东”是窝点的主管,负责记账。窝点里面当时只有其、林小真和“阿东”三个人。房间里面每个人都有一台电脑。“阿东”给QQ号,QQ号的昵称都是叫“chen先生1”、chen先生2”,“chen先生3”这样的名字。具体的操作都是“阿东”教的。“莆田老张”将银行卡号通过QQ提供给“阿东”,“阿东”再将卡号发到QQ群里面,在QQ群里面有许多搞诈骗的人,这些人拿到卡号后就用这些银行卡骗受害人转账。每天QQ群里洗钱结束后,“阿东”就会和“莆田老张”对账,对好帐后,“莆田老张”就会将大笔的现金送到“阿东”的这个窝点里来。“阿东”收到钱后就会通知QQ群里的骗子们来领钱,隔壁诈骗窝点的老板也来“阿东”这里领过钱。
被告人林铁东辨认出林某1就是外号“小玲”的女子。
8、同案人陈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在表哥余金辉的组织下于2019年10月24日左右偷渡到缅甸搞贷款诈骗,所在房间有余金辉、余金辉老婆苏某、“小源”、“小白”等7、8个人;在缅甸待了2个月左右,于2019年12月27日与钟阿华、林新武一起偷渡回国。
9、同案人余金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锦湖酒店一楼主要做贷款网络诈骗,老板是“猴子”,一楼的房间都是木板隔成了八个房间,其中有一个房间里面有个套间,这个套间是“阿东”在上班,套间外面是茶水间,还有一个房间是仓库,剩下的六个房间是六个诈骗组,每个组都有组长,有的组不止一个组长,其就是7号房间组长。使用的是“360借条”、“百度有钱花”两个虚假APP进行网络贷款诈骗,业务员使用微信和被害人联系,用于诈骗的话术本是“猴子”给的,用纸打印出来,“三陪”和“小起”培训怎么用话术搞诈骗,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和客户信息是“阿东”提供。我们诈骗来的钱是通过“阿东”组建的一个QQ群来洗的,所有的组长都在里面,“阿东”也在里面,“阿东”在QQ群里面昵称是“陈先生”,“阿东”会在群里发卡号以及卡号的卡主名字,以及开户行,组长将这些信息报给业务员,后来改成了易信群。财务室林铁东通过现金的方式把钱给其,其再把现金分给业务员,其所在7号房间业务员有其老婆苏某、“小白”、“小源”、“疯狗”、“阿华”和“老马”。
10、同案人苏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在缅甸搞的小额贷款类的诈骗,使用的假APP有:“360借条”、“百度有钱花”,这些假APP都在业务员使用的手机里。余金辉是我们这个办公室的负责人,陈某2、“小白”、“小源”、陈某2的姑姑“阿华”、“阿华”的男朋友“老林”是业务员。工资是按月结算,余金辉就会把业务员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卡号交到财务那里,然后财务安排转账将工资发到业务员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或银行卡里。
11、同案人陈锦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经与林金忠联系,其三次前往缅甸在窝点搞诈骗,年后2月联系“阿福”(邻居)、姐夫苏亚绅、“小黑”等人去了搞贷款诈骗。2019年4月3日,又带人去果敢老街“江湾酒店”对面的楼上五楼诈骗窝点,还是都当话务员,干了几天就偷渡回去了。2019年10月,带陈德福、陈碧毅、“小黑”等8人在林金忠窝点使用假的“百度有钱花、360借条”APP搞诈骗,其当组长,一直干到2020年1月中旬。旁边房间的主管还有“阿辉”、“上官远贵”、“大胖子”、“钟江湖”、“小古”、“钟四任”和“胖金中”,都是做贷款诈骗。其每十天到财务“阿东”那里对账结算钱,结算的方式都是现金,都是在“阿东”手中拿的。
12、被告人林铁东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林金忠联系其去缅甸帮诈骗分子洗钱,自取外号“大成”。2019年9月,林金忠带齐至锦湖酒店洗钱窝点,其中一层四个工作间,其占一个,有两间是“李总”的,一间是“阿辉”的。林金忠将保险柜的钥匙给了其,还教其怎么操作洗钱。通过电脑QQ登录账号“陈先生1”与提供银行卡人联系,将卡号提供给诈骗的人。开始一起做的有“小玲”、“小琳”,晚上9点左右,其通知所有的搞诈骗的停止进账,然后其负责做账核对。后“莆田老张”会将总诈骗金额的百分之九十的现金送来,收到后在易信上通知搞诈骗的人过来领钱。搞诈骗的人过来核对账,确认没错后,再按照诈骗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七给他们分现金。每一个对接的诈骗的人就是一个诈骗团伙。2019年10月份开始,“莆田老张”说现金不够,提出让诈骗分子给银行卡号,然后他安排人在国内向银行卡内现金存钱,诈骗分子会到窝点来和其确认诈骗款已经收到。除洗钱外还给锦湖酒店一层的诈骗分子提供用于诈骗的微信号和手机卡。
每个诈骗房间都有负责人,主管分别有“阿星”、“阿辉”、“大胖”、“三陪”、“起子”、“胖金中”等,大组长有“小古”和“小辉”。都是通过诈骗平台“百度有钱花”和“360借条”进行诈骗的。林金忠答应林铁东一个月给3至5万元工资,去了之后没有按月发工资。2019年10月份,林金忠让父亲林某3带给10万元现金给其老婆,总共只获利10万元。12月份其与“小白”一起偷渡回国。
余金辉、苏志豪、苏耀宏、林某1分别辨认出被告人林铁东即是“阿东”。
13、被告人王培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两次偷渡到细北果敢从事网络小额贷款诈骗。2019年8月,其和“胖子”何荣华、陈家裕(外号“起子”、“小起”)、张某、“小雅”等7人偷渡到缅北果敢老街,跟在“猴子”锦江酒店那里干网络诈骗,所有电话卡、手机、聊天账号、虚假APP软件、话术本等都是“猴子”提供,“胖子”是主管,他不在时,房间由其和“小起”负责。2019年10月其偷渡回去,一个星期后,又和女朋友张某、姐姐王巧梅等人偷渡到缅北果敢,还是在“胖子”所在办公室干网络诈骗,12月底偷渡回家过年,“胖子”一共给了其六千元钱。
一直住在“锦湖酒店”,同房间的还有三个人,这三个人都是外省的我不认识,他们绰号叫“小胖”、“小古”、“小凯”,其外号“三陪”。这个诈骗团伙总负责是“大胖”,有“小启”、“小胖”、“小龙”、“小林”、“老张”、“老陈”、“小古”、“财务”、“小金”、“啊龙”、“啊大”这些人,这些人在那边是都是绰号,真正的名字不知道。“阿东”回国后是一个外号叫“小古”的人接替了财务的位置。
陈家裕、林铁东辨认笔录中辨认出被告人王培艺就是“三陪”。
14、被告人陈家裕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8月其跟着朋友到缅甸挣钱,到了之后跟在外号叫“阿俊”的男子后面学习怎么搞诈骗,后来到“猴子”缅甸果敢老街的锦湖酒店一层那里搞诈骗,一起偷渡过去的人都在一个组,其所在组是“大胖”和“三陪”负责。“大胖”虽然是组长,但是很少来组里。“三陪”也是组长,一直在组里,一开始我是业务员,就按照“三陪”给的话术本上的内容骗客户,后来“三陪”让我也做组长。做了组长之后,其主要是控制诈骗平台A**后台,审批客户在平台上注册,修改客户注册的银行卡号,删除客户的信息,给业务员结算工资等等。一共呆了三个月左右,其做业务员期间,一共挣了2万元左右。做组长期间,一共挣了4万元左右,不过就给了1万元,剩下的3万找“大胖”“三陪”要了好长时间都没有要到。
余金辉、苏耀宏、王培艺、王巧梅、林铁东的辨认笔录均辨认出被告人陈家裕就是“起子”、“小起”。
15、被告人胡建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2月12日,其坐火车到昆明,其偷渡到了缅北老街跟在姐夫林金忠后面,林金忠在缅甸老街搞贷款诈骗窝点,其主要负责给他接钱送钱。2019年11月1日,其从成都飞沧源机场,这次偷渡去缅北时找姐夫林金忠。到了缅北后林金忠让其去窝点学习怎样诈骗,被林金忠安排在了阿辉的房间里,学怎样做贷款诈骗,后来阿辉有事回国了,临走的时候让其代管这个诈骗房间。后来林金忠窝点里管财务的阿东和林金忠因为账目不清吵了起来,林金忠就安排其和阿东对接算账,等阿东回国后林金忠就让其负责管理账目。这次出境到了2020年1月19日其偷渡回国了。林金忠在缅北老街主要搞贷款诈骗的,他是大老板,他在缅甸××街××楼,隔了七间办公室搞贷款诈骗,其中有一间办公室是财务,就是阿东的办公室,另外六间都是搞诈骗的,每间办公室都有主管带着业务员在搞贷款诈骗。其被称呼为“小古”,一共从林金忠拿了26万元,其中1万元是其给他干事挣得,25万元是因为要结婚找林金忠借的,后来用其在缅甸的诊所抵给林金忠了,相当于用诊所抵其找他借的25万元的债。
诈骗的过程就是主管会给业务员发一张记着客户姓名、电话号码的名单,业务员就按照上面的信息打电话给客户,问他们需不需要贷款,如果需要贷款就会给他们发送一个假的链接让他们下载借款APP,主要是360借条和百度有钱花APP。客户下载后就由主管打电话给客户让汇款。开始是让客户交一笔钱是包装费,后面让客户交验资的钱,还有就是在后台故意将客户填写的银行卡写错一个数字,说客户提供的银行卡错误,放款的资金被冻结了,让客户交纳解冻保证金,最后还会骗客户说交纳利息。
林铁东、余金辉、陈锦惺、王培艺辨认出被告人胡建华就是“小古”。
16、被告人苏志豪的供述和辩解证明,锦湖酒店一层所有人都是猴子在管理搞诈骗,他才是所有人的总老板。其外号“小白”,所在组组长是“金中”,他给业务员话术本,内容就是做贷款诈骗,其就是充当“360借条”、“百度有钱花”假的APP链接的客服和话务员。其在诈骗窝点一个共就干了2个月左右时间,一共就挣了5、6千元,没有保底工资,就是按诈骗到的钱提成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比例拿钱。同组成员有“金中”及其表弟、耀宏、苏某等七个人。
17、被告人苏耀宏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外号“小源”,酒店一楼用木板隔起来五六间,我们在其中一间房间内工作,主要使用的是“360借条”这个虚假APP进行网络贷款诈骗,业务员使用微信和被害人联系,业务员都有“话术本”,这是“金中”拿来给我们的,“金中”交代跟着“话术本”的内容和被害人沟通。业务员就是:我、“疯狗”、“小白”、“阿华”。工资就提成,一般是按诈骗金额除去其他的洗钱费用后,剩余金额的13%、15%。其搞诈骗挣了2200余元,2019年11月底在缅甸待不下去了,骗不到人,赚不到钱,其房间6个人就回来了。
余金辉、苏某、苏志豪、陈某2辨认出苏耀宏就是“小源”。
18、被告人陈德福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上半年和11月,其跟着“阿星”两次偷渡到缅北在‘猴子’后面搞贷款诈骗,做话务员两三个月,一共挣了6千5百元左右。组长是“阿星”,组员有“小吴”、“碧毅”、“小黑”等人,两次去阿东,小玉,小古都在。
余金辉、陈碧毅、苏亚绅辨认出被告人陈德福是从事诈骗的“阿福”。
19、被告人陈碧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2月,其第一次跟着陈锦惺和阿福、苏亚绅偷渡到缅甸,跟着“猴子”在果敢老街玉合酒店五楼搞贷款诈骗,充当话务员,干了一个多月。2019年11月,跟陈锦惺在锦湖酒店一楼办公室里搞贷款诈骗,利用假的“百度有钱花”APP,组长还是陈锦惺,老板是“猴子”,业务员有其、陈德福、“小黑”等人。其在缅甸实施诈骗一共挣了5千元,陈锦惺只给了一千五百元。
余金辉、陈锦惺、陈德福、苏亚绅辨认出被告人陈碧毅就是所述诈骗业务员“阿毅”、“碧毅”。
20、被告人苏亚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2月,小舅子陈锦惺联系其到缅甸果敢老街搞网络贷款诈骗,其是业务员,按照话术本充当客服假冒贷款办理骗取保证金,业务员按照诈骗金额的15%提成。其干了一个多月,挣了1500元,老板是猴子,业务员有陈锦惺、“阿福”、“碧毅”、“胖哥”、“小陈”、“贵州”、还有三个云南人。
陈德福辨认出被告人苏亚绅就是业务员“阿绅”。
21、被告人上官远贵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3月,其和陈锦惺等人偷渡到缅甸,在锦湖酒店诈骗窝点搞贷款APP诈骗,老板是“猴子”,“阿辉”是主管,“阿星”安排的人对其进行培训,怎么搞诈骗,使用“百度有钱花”和“安逸花”两个虚假AP进行诈骗。其主要的任务就和客户打电话,加微信,接着就是对客户实施诈骗。其一开始是和“阿星”在一个组,然后到了“阿辉”组,在2020年10月底离开这个诈骗窝点的,一共挣了2500元。
陈锦惺辨认出被告人上官远贵就是“阿贵”。
22、被告人王巧梅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10月份我和我弟弟王培艺、张某(王培艺的女朋友)等人偷渡到缅北果敢“锦湖酒店”,其和王培艺、张某在一个办公室,负责人是“胖子”。其负责打电话和受害人联系,按照“话术本”上的内容一步一步去做的,介绍虚假贷款“360借条”、“百度有钱花”APP业务,让受害人转钱。每天开工的时候,受害人的电话号码是“小起”打印出来给我们业务员的,他和我弟弟王培艺都是小组长,后台是他们在电脑控制。在锦湖酒店工作期间总共拿到了2600元,这些钱是王培艺给的。其到的第二天就开始干网络贷款诈骗了,中途没有离开过,到2019年12月底偷渡回来的。
陈家裕的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王巧梅和其在同一组。
23、被告人钟阿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下半年,其跟着侄子陈某2偷渡到缅甸锦湖酒店一楼搞电信网络诈骗,所在房间有余金辉、余金辉的老婆菊兰、陈某2、林新武、“小白”、“小源”六七个人,余金辉是组长,其不太会诈骗,很快就和男友林新武、陈某2偷渡回国了。
24、被告人林新武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下半年,女友钟阿华通过微信联系,她说她在缅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因为业务不会做,问其能不能到缅甸去接她回国。其去了之后干了几天诈骗,所在房间有七八个人,后来就和钟阿华、陈某2三个人偷渡回国了。
25、被告人许晓明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9年9月23日、2020年3月2号,其和许亚辉偷渡到缅北锦湖酒店,许亚辉搞电信网络诈骗,负责管理一批人大概有十几个,他们在其中一个房间搞诈骗,他们打电话,聊微信让别人投资、赌博,就是“杀猪盘”诈骗。其主要在那边做饭,2020年1月偷渡回家过年。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言词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偷越国境事实
1.被告人林铁东共偷越国境4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从厦门乘坐航班到云南临沧,后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6月20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9月16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2月27日,伙同苏志豪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被告人王培艺共偷越国境8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7月18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8月2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陈家裕、何荣华、张某(另案处理)、傅小婷(另案处理)、黄世发(未到案)、黄种士(未到案)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0月11日,伙同张某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10月19日,乘坐航班、蛇头车辆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巧梅、张某、汪某(未到案)、汪海杰(另案处理)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2月29日,伙同汪某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20年2月29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巧梅、林某2(未到案)偷越国境至缅甸;
2020年8月21日,伙同张某、林某2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3.被告人陈家裕共偷越国境2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8月2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培艺、何荣华、张某、傅小婷、黄世发、黄种土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2月30日,伙同余金辉、苏某、苏耀宏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4.被告人胡建华共偷越国境16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月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8年3月28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8年4月1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8年8月5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8年8月21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8年9月21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8年11月17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月31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2月12日,乘坐高铁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4月1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9月30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0月27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11月1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20年1月19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20年1月29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20年5月15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5.被告人苏志豪共偷越国境2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4日,乘坐航班、蛇头车辆至云南省,后伙同余金辉、苏某、陈某2、苏耀宏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2月27日,伙同林铁东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6.被告人苏耀宏共偷越国境2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24日,乘坐航班、蛇头车辆至云南省,后伙同余金辉、苏某、苏志豪、陈某2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2月30日,伙同余金辉、苏某、陈家裕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7.被告人陈德福共偷越国境4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陈锦惺、陈碧毅、苏亚坤、余靖逸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5月1日,伙同陈锦惺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11月,伙同陈碧毅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20年1月13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8.被告人陈碧毅共偷越国境6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陈锦惺、陈德福、苏亚坤、余靖逸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3月18日,伙同陈锦惺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4月3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陈锦惺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5月20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19年11月,伙同陈德福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20年1月16日,伙同陈锦惺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9.被告人上官远贵共偷越国境3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3月22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6月2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20年3月12日,乘车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10.被告人苏亚绅共偷越国境2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2月18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陈锦惺、陈碧毅、陈德福、余靖逸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4月27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11.被告人王巧梅共偷越国境4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9日,乘坐航班、蛇头车辆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培艺、张某、汪某、汪海杰从云南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2月14日,伙同何荣华、张某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20年2月29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王培艺、林某2从云南偷越国境至缅甸;
2020年8月16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12.被告人钟阿华共偷越国境2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7日,乘坐航班、蛇头车辆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2月28日,伙同林新武、陈某2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13.被告人林新武共偷越国境2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26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2019年12月28日,伙同钟阿华、陈某2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14.被告人许晓明共偷越国境3次,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3日,乘坐高铁至云南省,伙同许亚辉从云南偷越国境至缅甸;
2020年1月5日,从缅甸偷越国境回国;
2020年3月2日,乘坐航班至云南省,后伙同许亚辉从云南省偷越国境至缅甸。
上述事实,14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并有立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民航铁路记录及住宿记录、出入境查询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14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余金辉、苏某、陈锦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针对各被告人的辩解及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林铁东是否构成诈骗罪及非法获利的辩护意见
经查,结合林铁东本人以及林某1、余金辉、苏志豪、陈憬惺、王培艺、陈家裕等人的供述,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电信诈骗集团具有多个层级多个部门,包括诈骗组和财务组,每一组都有主管(组长)和业务员,林铁东2019年9月开始进入林金忠窝点财务办公室,直接与林金忠联系,负责管理保险柜、给诈骗组人员提供银行卡号、记账对账、收款结算等财务行为,虽然其不直接参与诈骗被害人的行为,但是相互配合,属于整个诈骗—转账—取款—分赃的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应当认定行为人在犯罪前已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合意,离开了供卡、转账、取款行为人的帮助,电信诈骗难以迅速取款获利,实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林铁东的行为属于诈骗罪的共犯,且其直接听命于林金忠管理财务,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对于林铁东当庭提出指控非法获利10万元系向林金忠的借款,已还款林金忠父亲6万元的意见,结合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相关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林铁东的非法获利为4万元,本院予以采纳。
2.关于被告人胡建华是否是胁从犯的问题
经查,综合其本人供述、出入境记录、航班查询记录,以及同案余金辉、陈锦惺、王培艺、林铁东、苏亚绅等人的供述,被告人胡建华多次自愿偷越国境至缅北,跟在其姐夫林金忠后面,明知林金忠搞贷款电信诈骗,仍多次在窝点驻留。2019年11月份,其受林金忠安排在窝点许亚辉小组里面学习电信诈骗,在许亚辉回国期间代管其诈骗小组,后在林铁东走后经林金忠安排接管财务工作,和另外两名财务人员共同负责记账结算,其还负责取诈骗款。2020年1月19日,胡建华偷渡回国。从其行为来看,主观上早已明知贷款诈骗犯罪活动,仍学习并实施,明知自己提供银行卡号及记账转账等行为是为诈骗集团洗钱变现,仍未终止犯罪行为;且2020年1月29日继续偷越国境至缅甸,足以证明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更未有证据证明有足以抑制其意志自由的胁迫,对辩解是胁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胡建华当庭辩解指控非法获利1万元系林金忠给其订饭钱,不属于赃款的意见,结合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自认从林金忠处拿了26万元,其中1万元系给他干事挣得,25万元系向他借的。当庭否认获利,并未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被告人陈家裕是否认定为诈骗罪主犯的问题。
经查,结合其本人以及王培艺、林铁东、余金辉、王巧梅等人的供述,陈家裕自2019年8月28日偷渡至缅甸后学习并实施网络贷款诈骗活动,其在何荣华为主管、王培艺为组长的组里,一开始是业务员,后来王培艺让他也做了组长,主要负责控制诈骗平台A**后台,审批客户在平台上注册,修改客户注册的银行卡号,删除客户的信息,给业务员结算工资等等。2019年12月底陈家裕偷渡回国,根据其本人供述,其在做业务员期间挣了2万元左右,在做组长期间挣了4万元左右,实际只收到1万元。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陈家裕系该电信诈骗组的组长,在窝点时间较长,且在该组诈骗犯罪活动中起到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主犯,构成涉案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故对辩护人提出陈家裕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陈家裕的犯罪行为相较其他主犯行为较轻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会予以考量。
4.关于八名诈骗罪从犯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破坏社会诚信,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应从严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XX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且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属于从重处罚情形。综合八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危害性,以及数罪并罚情况,本院认为均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在以林金忠为首的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本案被告人林铁东、王培艺、陈家裕为骨干成员,被告人胡建华、苏志豪、陈碧毅、陈德福、上官远贵、苏耀宏、苏亚绅、王巧梅为一般参加者,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属其他严重情节,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违反国境管理法规,三次以上或具有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境行为,情节严重,该十一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该十一名被告人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钟阿华、林新武、许晓明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该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境罪。
被告人林铁东一年内赴该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三个月余,非法获利40000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4次偷越国境,其中1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铁东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铁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全部退赃,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家裕一年内赴该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四个月,非法获利10000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家裕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家裕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家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培艺一年内赴该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三个月余,非法获利6000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8次偷越国境,其中6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培艺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培艺规劝被告人王巧梅自首,系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培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培艺认罪认罚,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部分予以调整。
被告人上官远贵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七个月余,非法获利80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3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上官远贵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上官远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胡建华一年内赴该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四个月,非法获利100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16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建华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建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苏志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5000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志豪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志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碧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15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6次偷越国境,其中5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碧毅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碧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德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65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4次偷越国境,其中3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福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德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苏耀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22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耀宏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耀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苏亚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15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偷越国境,其中1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亚绅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苏亚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王巧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非法获利2600余元,情节严重;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4次偷越国境,其中3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巧梅在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巧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全部退赃并预缴罚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巧梅认罪认罚,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钟阿华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偷越国境,其中1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阿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阿华认罪认罚,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预缴罚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新武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2次偷越国境,其中1次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新武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新武认罪认罚,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预缴罚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许晓明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先后3次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晓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晓明认罪认罚,在公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预缴罚金保证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铁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5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家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6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三、被告人王培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四、被告人上官远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五、被告人陈德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六、被告人陈碧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七、被告人胡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八、被告人苏耀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九、被告人苏亚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29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十、被告人苏志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巧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十二、被告人钟阿华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十三、被告人林新武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十四、被告人许晓明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
十五、十四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九万三千三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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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长汪云鹏
审判员谢爱萍
审判员谢兴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曹丹丹
裁判附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XX活动组织、接受XX活动培训或者实施XX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XX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