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王某2等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7刑终128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皖0706刑初2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单独及伙同张某某多次在铜陵市多个在建小区工地,盗窃工程项目部存放的铁质弯管(配电配件)、电缆线、铜排等材料,后销赃获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22年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某两次到恒大绿洲小区四期工地53、54栋楼地库,盗窃2根4*70规格电缆线,共计长约45米。经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8322元。
2.2022年12月中旬至2023年2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张某某三次到义安区江山郡小区工地,盗窃12栋、13栋、15栋楼所有42个电表箱内10mm规格电缆线,共计长约3780米,以及电表箱内所有42个铜排,后将少数电缆线销赃卖给周某,多数销赃卖给铜陵学柱废品回收站被告人蔡某某及流动个体回收摊贩;后王某又将铜排销赃卖给蔡某某,得赃款500元。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26006元,铜排价格268元,合计26274元。
3.2022年12月下旬至2023年1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某又伙同张某某共计十余次到铜官区恒大御府小区工地地下车库一简易仓库内,盗窃存放的2*1.5规格电缆,长约5400米;2*4规格电缆,长约3000米;3*1.5规格电缆,长约2500米,后将少数电缆线销赃卖给周某,多数销赃卖给蔡某某。经认定,被盗3种规格电缆线价格合计43364元。
4.2023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期间,被告人王某共计八次到恒大御府小区工地车库简易仓库内,盗窃存放的G三通150、侧大三通50*25*40规格铁质弯管(配电配件)各941个,后多次销赃卖给蔡某某,得赃款11298元。经认定,被盗2种规格弯管价格合计59490元。
5.2023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共计五次到江山郡小区工地未交付的13栋、15栋楼内,盗窃电梯井、强电井4*35规格电缆线,长约383米;4*50规格电缆线,长约160米,后多次销赃卖给蔡某某,得赃款32721元。经认定,被盗2种规格电缆线价格合计67653元。
2023年2月下旬至4月初,被告人蔡某某明知王某多次向其销售的大量铁质弯管(配电配件)、电缆线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转卖,非法获利3000元,后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物价值127143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23年4月18日经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基本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于2023年6月19日主动投案,但是其投案后未供述本案基本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全部犯罪事实后才供述本案主要事实;被告人蔡某某于2023年4月18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基本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77960元、预缴纳罚金1万元,被告人蔡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预缴纳罚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称其在2022年10月份左右认识张某某,在去年12月中下旬左右,张某某知道其缺钱问其愿不愿意搞点外快(意思就是偷东西)。随后一天晚上六七点,张某某带着其驾驶苏K红色福特两厢车到恒大绿洲58栋、59栋附近的地下车库偷电缆,规格是4*70的,刚开始不敢搞太多,就搞了十来米,卖给了立新方向铁道口边上的废品收购点,共卖了一千多元,其分到530元,恒大绿洲一共盗窃了两次,两次间隔就几天,第二次约偷了三十米,好像是销给了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站。2022年12月9日当晚觉得赚的有点少,其就提议去江山郡小区偷电线,当晚八九点,我们去了江山郡12栋,大概偷了14个电表箱里的电线,然后原路返回到了立新方向铁道口边上的那个废品收购点,一部分卖给了这个收购点的男老板,剩下的卖给了流动摊贩,反正当天偷的细电线卖了约2000元,其分得一半。在那几天后,张某某喊其出去搞外快,他开车带其到恒大御府小区地下车库里,里面由七八卷圆木卷,规格有1.5方、2.5方还有4方的,当晚大概偷了一百多斤,卖给了立新方向铁道口边上一个废品收购点,男老板转给张某某1340元,张某某分给其670元。后来每隔两三天,其和张某某就驾驶着车子到恒大御府地下车库偷电缆线,大概偷了十来次,头两三次时卖给立新方向铁道口边上那个废品收购点,后面都卖到时代名门小区附近的废品收购点,最后到了今年一月份,恒大御府地下车库里的七八卷电缆线都被我们两偷完了,其中三卷是未拆封的,还有三四卷是用了一半左右,未拆封的型号分别是2*1.5、2*4、3*1.5,另外三四卷的型号记不住了,每次卖的钱都是对半分的,总共卖了四五万元,其分得约两万三千元,这些销赃的钱大部分都是转给张某某的,只有一两次是转给其的,根据流水,是从去年12月22日到今年1月19日左右偷恒大御府地下车库的电线,开始卖给周老板,后来卖给蔡老板,也有几次卖给流动摊贩,第一次卖给周老板,是1340元,其分得670元,第二天卖了2800元,其分得1400元,后面都是卖给蔡老板,12月27日卖了2146元,其分给张某某约1000元,12月30日2320元,1月1日2300元,1月2日两次分别是2000元、2073元,1月10日2522元,1月16日两次分别4056元、5670元,1月19日2046元,还有一部分是1月15日卖给了流动摊贩,分别是3900元、5150元,有的钱是张某某现金给其的,应该就是1月1日、1月2日这三次。今年2月份,其到江山郡偷13栋14个电表箱里的电线,还没偷完的时候,其打电话喊张某某过来接其,后来因为太晚了,当天没有卖,电缆线放在张某某的车子上,第二次才卖给时代名门的废品收购点,卖了3000多元,其分得1800元左右。过了两三天,其和张某某采用同样的方法又到江山郡15栋偷了14个电表箱里的电线,卖给了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老板转给张某某4000余元,其分得2500元左右。每个电表箱里都有铜牌(排),其和张某某也都偷了,卖给了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老板微信转账给其五六百元。前期因为其没有交通工具只能和张某某一起偷。到了今年三月底的时候,因工作原因,合作单位的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临时在其这用。4月4日,其到江山郡15栋偷电梯井里的电缆线,规格是100方,共偷了约63米,分两次销赃给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老板分别给其转账2550元、1911元。4月8日,其再次到江山郡13栋偷强电井里的电缆,共偷了约90米,卖给了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老板给其转账7110元。4月9日,其用同样的方法偷江山郡13栋强电井里的电缆,偷了约150米,卖给时代名门的那个废品收购点,转账给其9220元。4月12日其到江山郡13栋偷强电井里的电缆,共偷了约150米,卖给了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老板给其转账11930元。其独自在江山郡偷的粗电缆有两种型号,一种是4*50,一种是4*35,4*50型号的电缆偷了约400米,4*35型号的电缆偷了100米。其在恒大御府地下车库还偷了大量固定管道的弯管,有两种型号,一种是红色外表三接口的弯管,一种是银灰色外表三接口的弯管,两种型号的大概数量均是941个,偷了约十次,都是卖给了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回收站,获利11000多元。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的老板没有问财物来源,但是她肯定知道是偷的,但是她不问我不说。其和张某某偷恒大绿洲4*70型号的电缆的时候,是一起剪一起搬的;偷恒大御府地下车库细电缆线的时候,其负责剪,张某某在旁边看着,然后一起搬上车;偷江山郡10mm电线的时候,第一次是一起上楼剪一起搬,后面两次是其剪完之后让他过来运,其电话明说了是偷电缆,偷江山郡15栋电线的时候其还提前跟他说了,张某某到时候过来接其。其总共获利六万四千元,张某某获利约两万六千元;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最开始供述称其没有在恒大御府小区盗窃过,卖的东西是张某说水电工程做完了,让其把恒大御府地下车库临时仓库边的废旧电缆线、废图纸、废塑料处理掉,这些电线都是张某的,其和王某一起大概六七次去恒大御府小区地下车库临时仓库将废旧电缆线卖给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收购站,总共卖了一万二千元,钱其和王某均分了。其去过江山郡小区,但是是王某喊其去接他,其看到王某拎着一个行李箱,里面有不少细电线,但是王某说这是废电线,第二天其和王某到时代名门附件的废品收购点将电线卖了,其分得一半。后其供述2022年9月份,其在张某手下干活,去年12月中下旬知道恒大御府地下车库有个简易仓库,是别的其他公司的,仓库里面有不少细电线,这些电线不属于其、也不属于王某、也不属于张某,其就喊了王某,2022年12月中下旬至2023年1月中下旬,两人经常下午16、17点到简易仓库偷细电缆,电线主要是2*1.5、2*4之类型号的,偷了七八次,最开始卖给立新铁道口的废品收购点,大概就卖了一两次,后面都是卖给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收购点,其和王某获利均约一万四千元,另外还卖过一部分给了流动摊贩。之前说是张某喊其搞的,是因为害怕公安机关追责所以编的理由。义安区江山郡小区其和王某偷过两次,第一次是今年的2月20日晚上,王某打电话让其去接他,接到他后看到行李箱里不少10mm电线,而且比较新,其就知道是偷的,这些电线第二天早上卖给了时代名门附近废品店,当时卖了2600多元,钱是其微信收款,后其转给王某约1600元。第二次去江山郡接王某,其就知道王某肯定又是在偷电线,接到王某后就去了时代名门附近的废品店,老板转给王某3900多元,其分得1700元。江山郡两次获利2740元。恒大御府和江山郡盗窃一共获利一万六千七百元左右;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称王某系去年年底开始在其家的废品店卖东西,刚开始是和张某某一起来的,卖很细的铜线,去年12月27日是第一次来卖黑皮子的细电缆,其转账给张某某2146元,后面陆陆续续卖了6、7次,其印象中都是扫张某某的微信二维码付款的,大部分他们两是一起来的,有约两次是张某某自己来卖的,分别是去年12月30日转给张某某2320元,今年1月10日转给王某2522元,1月16日两次分别是4056元、5670元,还有三次是张某某一个人来的,分别是1月1日1次2300元、1月2日2次2000元、2073元,有一次是王某一个人来的,是1月19日2046元,加起来卖了25133元。今年2月份,他们两一起过来卖过红色、黄色外皮的10mm电线,卖了两次,一次其转账给张某某2640元,当晚他们又来了,其转账给王某3960元。王某还过来卖过铜牌,其转给他500元。王某、张某某两人还过来卖过小线头、废管子之类的,量都不大,分别是1月1日其转给张某某740元,还有一次是1月2日6300元,那次也是卖废旧图纸或废管子之类的。到了年后,王某就自己开着一辆面包车来,买的都是废铁,就是一种红色的弯管还有一种是银灰色的弯管,量很大,共8次,分别是2月24日360元、3月1日1570元、3月2日1780元、3月3日1800元、3月4日1480元、3月13日1728元、3月15日1680元、3月21日900元,总共卖了11298元。到了今年4月份,王某又开始卖电缆线,剪成一截截的,都是上午来的,大概5次左右,分别是4月5日2550元、4月6日1911元、4月8日7110元、4月9日9220元、4月12日11930元,总共卖了32721元左右。他们过来卖东西的时候说自己是工地上的,但是他们卖了太多了,后期其明知来路不正也因存在侥幸心理收下来了。我们交易都是微信扫码给他的,有时候是其微信扫码给他钱,有时候是其老公微信扫码给他钱,他们之间没有正常的交易往来,转账记录都是卖废品的钱。其老公手机都是放在店里,他不管这个事。其大概获利3000元左右;
4.证人周某的证言,其证实王某是去年年底由张某某带到其店里的卖废品,王某来过两次,都是和张某某一起来的。张某某刚开始的三四次是自己一个人来其店里,后来还来过好几次,其中有两次带着王某,后面还有几次是自己一个人来的,根据转账记录,共有13次转账记录,一共转账8990元。张某某自称是恒大御府工地上的水电工,卖的东西都是工地上不要的。去年的12月9日是张某某第一次来其店里,当时王某在不在不记得了,卖的是4*70型号的电缆,其微信扫了二维码给张某某付了1053元,付完钱后张某某说还有一些废电线需要卖,过了几分钟张某某就回来了,拎着一个口袋里面是10mm的蓝皮、黄皮电线,我付了260元给张文叙。当月22日张某某和王某一起来卖两芯4mm等型号的细电缆,其转给张某某1340元,12月23日其转给张某某2800元,这个也是卖细电缆的。后面张某某还过来卖过碎线头子、废铁架子,其中并没有发现异常;
5.被害人时某、吴某的陈述,被害人时某证实去年12月10日发现恒大绿洲四期工地的电缆被人偷了,铜芯电缆30米,90多元一米,前一天下午5点看到还在,早上七点半发现被偷了;被害人吴某证实去年12月份恒大绿洲四期电缆线被偷,被偷的电缆线为4*70(铜芯)型号电缆,被盗的米数大概30米,当时的采购单价是212.5元。在那次被盗的那几天中,四期工地地下车库还有一根约15米的同款电缆被盗,因为当时忙没有报警了;
6.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其证实在2023年1月12日其将恒大御府2期地下车库房间整理好,就回家了,放假回来后发现里面的电缆线被偷了。具体是去年12月份期间,因为工期暂时停了,但是其还是会去简易仓库检查,仓库没有什么异常,放在外面的2*1.5、2*4型号的电缆还有,但是能看出来被人偷走一部分,因为价值不是很大,而且其他施工材料被偷报警也没有结果,所以就没有报警处理。去年1月份我们公司订的另外一部分的电缆到货了,在1月12日之前(具体哪天不记得),其和工人将新到的电缆放到恒大御府2期地下车库简易仓库里面,但是之前剩下的电缆和新到的使用了一部分的电缆因为放不下就放在了仓库外面,将电缆放进仓库后其就和工人回家过年了。1月30日回来上班后发现仓库里的电线都被偷完了,外面使用过约一半的2*1.5、2*4型号的电缆也被偷完了。被盗的电缆有三盘未拆封的,分别是2*1.5、2*4、3*1.5各一盘,还有三盘使用过约一半,分别是2*1.5型号的两盘、2*4型号的一盘。2*1.5型号的电缆每卷2700米长,共被盗了5400米,2*4型号的电缆每卷2000米长,共被盗了3000米,3*1.5型号的电缆每卷2500米长,共被盗了2500米。被盗电缆价值约51293元。后来三月的一天发现仓库里面的弯管也被盗了,被盗弯管有两种型号,分别是红色外表的G三通150和银灰色外表的侧大三通50*25*40,被盗的两种弯管数量大概五五分,总重大概三四吨;
7.被害人史某、章某的陈述,被害人史某证实今年2月8日接电力施工章总(章某)电话被告知12栋部分电缆线被盗,其表示要报警处理。2月25日章总再次打电话说,12栋、13栋、15栋这三栋高层住宅的电表线缆全部被盗,当时其就报警了,被盗线缆规格为多股铜芯线10mm,每栋14个电表箱,共计42个电表箱体内线缆被盗。被害人章某证实12栋、13栋、15栋电表箱内共计3780米BV10mm电线被盗,因为12栋是去年12月份就已经施工好了,后续因为过年的原因一直没有查看,直到今年2月8日发现12栋电表箱内线缆被盗,当时还检查了13栋和15栋发现电表箱内线缆还在,到了2月25日发现13栋和15栋里面的电线被盗了,电表箱里的总共42个铜牌也被偷了;4月5日发现15栋西单元强电井电缆被盗,长度约63米,规格为3*25+2*16五芯电梯电缆,后续检查发现西单元还有一根4*35型号的电缆被盗走,长度约80米。4月13日发现13栋强电井里的电线被人剪走,目前发现有12根电缆被盗,4*50型号的电缆被盗了约320米,4*35型号的电缆被盗了约80米。江山郡小区被盗财物损失共116126元;
8.证人胡某的证言,其系拾光婚礼的老板,系银灰色面包车的车主,其证实王某经常给其店里送音响,其不知道王某偷开了银灰色的面包车,也没有发现车辆存在异常;
9.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实王某辨认出盗窃的弯管并辨认出张某某,蔡某某辨认出王某、张某某并辨认出王某销账的两种弯管,周某辨认出王某、张某某。王某指认出恒大绿洲、江山郡、恒大御府的地点,以及销赃的时代名门附近废品回收点和立新铁道口的废品回收点;
10.手机提取笔录,侦查机关提出王某、蔡某某、周某的微信交易流水,证明销赃情况;
11.中标通知书、电表箱电线造价、送货清单、材料验收单、定作(承揽)合同、送货单、价格认定结论,证明被盗财物情况;
1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证明各被告人前科情况以及归案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7796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单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7143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某某明知电缆线、铜牌、弯管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2714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盗窃财物价值分别为人民币205103元、77960元。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虽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本案主要事实,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且侦查机关已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如实供述本案主要事实,不宜认定为自首,可认定为坦白。被告人王某无前科、系初犯,能坦白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羁押期间表现优秀,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系初犯,能坦白交代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预缴纳罚金,羁押期间表现优秀,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蔡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纳罚金,依法减轻、从宽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含变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造成的被害人127143元损失依法责令退赔,被告人张某某退赔的7796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王某造成的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十二万七千一百四十三元依法责令退赔;被告人张某某退赔款人民币七万七千九百六十元依法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蔡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依据的是被害人单方不确定陈述,一审法院基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三方面相互印证证明被盗电线长度,系认定事实错误。在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准确确定被盗电线长度的情况下,应遵循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按照两被告人销赃获利总金额确定被盗电线价值。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系坦白而非自首的认定错误,上诉人自动投案,在讯问中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其编造了在恒大御府盗窃中获得项目经理授权的情况,系对自己占有处分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3.上诉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系初犯,已退赔被害人损失,案发前自动终止犯罪,从事正当工作,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小,可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针对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盗财物的价值认定问题。上诉人张某某对自己与原审被告人王某多次共同盗窃恒大绿洲、恒大御府、江山郡小区电缆线的事实没有异议。2022年12月中旬,恒大绿洲小区53栋、54栋楼地库被盗电缆线长度、规格有原审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被害人时某、吴某陈述相互印证,电缆线价格有材料验收单证明。2022年12月中旬至2023年2月下旬,江山郡小区12栋、13栋、15栋被盗电缆线规格、长度、价格和铜排数量,有原审被告人王某和上诉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史某、章某陈述,证人周某证言以及铜陵拓基皖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江山郡12#、13#、15#楼电表箱电线造价、送货清单等予以证明。被告人王某虽未直接供述盗窃电缆线的长度,但其供述其和张某某在12栋、13栋、15栋分别盗窃了14个电表箱内的电缆,同被害人章某的陈述以及12#、13#、15#楼电表箱电线造价上载明的数量一致,由此可计算出被盗电缆线长度。2022年12月中下旬至2023年1月中下旬,恒大御府小区地下车库简易仓库内被盗电缆线规格有原审被告人王某、上诉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周某证言证实,电缆线的长度有定作(承揽)合同、送货单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某虽没有直接供述盗窃的电缆线长度,但其供述的“其中三卷是未拆封的,还有三四卷是用了一半左右,未拆封的型号分别为2*1.5、2*4、3*1.5”,与被害人陈某陈述内容基本一致。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上述被盗电缆线长度。铜陵市义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电缆线价格进行折旧认定,最终确定被盗电缆线的价值,有事实依据,且程序合法。上诉人张某某及辩护人的该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2.关于上诉人张某1能否认定自首的问题。上诉人张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系自动投案,但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谎称其受张某指示处理废旧电缆线,未如实供述。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编造事实的行为系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情节的认定。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属于主观认识问题,上诉人在前三次讯问中,编造虚假的事实供述以掩盖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告知其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后,依然坚持虚假供述,是对其盗窃事实的否认,而非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故不应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故上诉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的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原审被告人王某2多次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羁押期间表现等情况,对各被告人所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1多次盗窃,数额巨大,且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不宜适用缓刑。上诉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1、原审被告人王某2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蔡某3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冬松
审判员王薇
审判员王**启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