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7刑终126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2023)皖0705刑初262号刑事判决,判处:1.被告人陈某某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U盘二个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1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复制、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00个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陈某1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某1撤回上诉。
某人民法院3某第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管杰
审判员陈晶
审判员吴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