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3)皖07刑终115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审理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3年9月27日作出(2023)皖0705刑初330号刑事判决:1.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责令被告人朱某退赔被害人俞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主张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朱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3)皖0705刑初3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冬松
审判员陈晶
审判员吴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朱婉娟
书记员田甜
裁判附件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三条......
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
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