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南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2023)皖0223刑初473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23]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南犯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方明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1酒后驾驶皖B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陵县××路××交叉口北100米路段处时,与吴某驾驶的M01865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马某1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后其被带至南陵县医院进行抽血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马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值为144.4mg/100ml。马某1已赔偿吴某损失并获得谅解。
被告人马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1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马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1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1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1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事后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其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方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卉
书记员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