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225刑初533号
案件概述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22〕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金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8月29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魏金东等人在XX镇碳烤时代吃饭,被害人徐某及其姐姐徐某1等人也来到店内吃饭,后徐某1与魏金东发生矛盾并相互对骂,徐某见状参与对骂,对骂过程中,徐某等人走出烧烤店,魏金东用啤酒瓶砸徐某,被烧烤店店主梅俊拦住。因徐某仍对其辱骂,魏金龙遂再次持啤酒瓶冲出烧烤店,砸向徐某头部,徐某被砸倒在地,头、脸部受伤。经鉴定,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2年8月29日,魏金东主动投案。同年10月23日,魏金东赔偿徐某医药费等费用共计2万元,后取得徐某谅解。
被告人魏金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金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魏金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魏金东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魏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3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邢亮亮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春艳
裁判附件
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