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211刑初258号
指控事实
2023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俞某1酒后驾驶皖BY××**某某牌小型轿车沿芜湖市繁昌区某路段由南向北行驶,途经某地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俞某1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80mg/100ml。2023年7月7日,被告人俞某1经侦查机关传唤后到案。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俞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俞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1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俞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3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崔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