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211刑初251号
指控事实
2023年9月3日晚22时许,被告人许某1来到芜湖市繁昌区某停车场内,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车内的1000元现金及金镶玉项链1条(购买价格为3686元)盗走。次日,许某1将涉案的金镶玉项链出售至芜湖市繁昌区某店,获利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许某1于2023年9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许某1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4700元。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许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1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1有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俞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崔月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