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208刑初122号
前科劣迹
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9月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山大队行政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强制措施方式、时间
2023年5月10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起诉书文号
三山经开检刑诉〔2023〕112号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是否认罪认罚
是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2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皖BZ××**小型轿车,在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路××派出所附近路段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他人报警,张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张某某进行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55.47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曾因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均酌情从重处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婕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