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3)皖0208刑初123号
前科劣迹
无
强制措施方式、时间
2023年7月17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起诉书文号
三山经开检刑诉〔2023〕113号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是否认罪认罚
是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27日21时17分,被告人贾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银行附近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9.71mg/100m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情节
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钱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姚婕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