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江律师官网首页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行江律师 » 刑事动态 » 正文
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1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行江律师
专长:刑事案件、取保候审
电话: 15209862801
地址:合肥肥西路安徽大学老校区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地址:合肥肥西路安徽大学老校区 联系电话: 15209862801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