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江律师官网首页 登录 注册
 当前位置: 行江律师 » 亲办案例 » 正文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5-23   阅读:
  在学校课堂传播邪教的行为,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情形,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案例】付某,女,44岁,中专文化,小学教师。自2001年10月起,付某在给学生上课时,多次向学生散布政府取缔“法轮功”不好,不准说“法轮功”的坏话,说了要得病等言论,并在课堂上向学生示范“法轮功”的习练动作等。

付某利用课堂,宣扬“法轮功”邪教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行江律师
专长:刑事案件、取保候审
电话: 15209862801
地址:合肥肥西路安徽大学老校区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地址:合肥肥西路安徽大学老校区 联系电话: 15209862801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