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五)信用卡诈骗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元,恶意透支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使用前款规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四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意透支,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恶意透支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使用前款规定方法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恶意透支,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恶意透支数额每增加五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多次实施信用卡诈骗的。
(3)信用卡诈骗虽未达到多次,但持有不满十张空白信用卡或者非法持有不满五张他人信用卡的。
(4)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5)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实施信用卡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自愿认罪认罚,且足额缴纳罚金保证金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2)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7.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初次犯罪,能够退缴大部分赃款,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确因生活困难、重大疾病等情况,暂时无能力退缴全部赃款的,如果情节较轻,也可以适用缓刑;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赔偿损失的;
②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信用卡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③多次进行信用卡诈骗,且未退缴大部分赃款的;
④曾因诈骗类犯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且未退缴大部分赃款的;
⑤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