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六)合同诈骗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诈骗数额在十六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十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个人诈骗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四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具有本罪第2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四十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二百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进行合同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
(2)未参与分脏或者获赃较少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根据诈骗手段、犯罪数额、损失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金;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一般判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罚金。
(3)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十万元至三十五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
(4)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7.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综合考虑诈骗手段、犯罪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积极退赔全部或者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②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
③合同诈骗数额巨大,积极退赔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有偿还能力而拒绝退赃退赔的;
②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③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④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