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七)故意伤害罪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可以在六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可以确定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获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报复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雇用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烟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使用以下手段之一,使被害人具有身体器官缺损、器官明显畸形、身体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碍、造成严重并发症等情形之一,且残疾程度在六级以上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挑人脚筋,砍人手足,剜人髌骨。
(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
(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
(4)其它特别残忍手段。
7.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婚姻、家庭、情感矛盾引发,被告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②当事人双方刑事和解的;
③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
④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
⑤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⑥共同犯罪中因减轻处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且作用较小的从犯;
⑦致人重伤,因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又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⑧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
②故意伤害致多人轻伤的;
③属于黑恶势力犯罪的;
④曾因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⑤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在本地区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⑥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