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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抢夺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2-16   阅读:

(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十三)抢夺罪

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或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抢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抢夺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抢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抢夺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福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抢夺超过三次的,每增加抢夺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因生活、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6.构成抢夺罪的,根据抢夺的数额、次数、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单处罚金的,一般应在抢夺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判处,最低不得少于二千元。

(2)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一千元至一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

(3)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三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六万元罚金;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八万元罚金。

(4)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其中:判处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五万元罚金。

7.构成抢夺罪的,综合考虑抢夺的起因、数额、手段、次数、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②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③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④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①多次抢夺,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③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或者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④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⑤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⑥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⑦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抢夺或者将抢夺的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⑧抢夺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⑨曾因抢劫、抢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⑩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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