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二十三种常见犯罪量刑规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二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可以以十五年有期徒刑为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第二个量刑福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第三个量刑幅度
毒品数量未达到第二个量刑幅度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已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4.第四个量刑幅度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鸦片数量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十克以上不足二百克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三个月刑期。“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二十克,增加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2)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的,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二克以上不满十克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三个月刑期。“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克,增加五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一次或者一种情节严重情形的,增加六个月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本细则规定以外的其他毒品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换算后确定。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9.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应当根据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1)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二万元罚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三万元罚金。
(2)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千元至四万元罚金;判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金。
(3)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三万元至十万元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
10.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综合考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1)系没有生活自理能力家庭成员的唯一监护人的。
(2)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