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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4号】如何整体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11-06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3辑·办理扫黑除恶刑事案件专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第1354号】吴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整体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裁判要旨】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四个特征。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组织成员人数较多,虽然 2018 年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取消了“10 人”的标准,但对于人数较少(如7 人以下)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特别慎重;②组织成员有明确的层级,一般分为三级,分别为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和一般参加者;③犯罪组织稳定,即犯罪组织存续时间较长、主要成员固定。 

(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主要是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对人民群众的欺压和残害。其中,软暴力是指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 

(3)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该组织的主要犯罪目的是追求经济利益。支持组织活动、豢养组织成员,也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系犯罪组织的必要条件。 

(4)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侵害对象及对侵害后果具体、直接、特定外,还要求具有间接的、不特定的、抽象的侵害对象和侵害后果,即“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上述间接的、不特定的侵害对象和后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的独特的社会危害后果和本质特征。 

(5)上述四个特征中,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要以危害性特征为实质判断的核心,对危害性特征非常典型,其他特征不十分典型的犯罪组织,如人数相对较少,存续时间相对较短,层级不十分鲜明,获取的经济利益数额不大等,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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