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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号】“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11-06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2辑,总第2辑)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和说明问题,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第10号]方某1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二、主要问题

1.被告人方某1与王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2.事实婚姻能否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三、裁判理由

事实婚姻是未经依法登记,主要在农村存在的一种实际上的男 女婚姻关系。 中国具有几千年封建历史,加之地域广阔,贫困地区较多,交通不便,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因父母作主 等原因,男女双方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其中有的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有的还生有子女。对此。 建国以来,我们一直承认此种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认定重婚罪 时,也一直把事实婚姻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即两次婚姻中。只 要有一次事实婚姻,一次登记结婚,就构成重婚罪。 1986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了新的《婚姻登 记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婚姻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后,对事实婚姻是否承认,出现了争议。 1994 年 2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又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 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彻底否定 了事实婚姻。但对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否承认是事实婚姻问题,处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着不同的原则。 在民事方面, 1989 年 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 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 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 实际的。该《意见》从时间上划了几个阶段: 一是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 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 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二是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 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 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三是 1994 年 2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则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 在刑事方面, 1994 年 12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给四川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 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 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方某1的行为发生在 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对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即: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 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但是,对“同居时”的含义, 在理解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 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严格使用了“起诉 时”、“同居时”、“同居期间”、“同居生活期间”等概念。对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的行为,规定为“起诉时”,而对于 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的行 为,则规定为“同居时”。因此,这里的“同居时”,应理解为同 居开始时。据此,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认定方某1与 王某之间在同居开始时,其中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对方某1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故宣告方某1无罪。 兰州军区军事法院的这一裁决是正确的。 那么,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在重婚罪中,是否排除了事实婚姻的存在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前述批复,事实婚姻仍可作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对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中的所谓“有配偶的人”, 应理解为是指已经依法登记结婚的人。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因此,已经登记结婚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已经登记结 婚,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今后同样构成重婚罪。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和两次及两次以上均是事实婚姻的, 则依法不构成重婚罪。 对于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而形成事实婚姻的, 之所以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不能允许行为人以事实婚姻去肆意破坏依法登记的合法婚姻。法律不保护事实婚姻,但必须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非法侵犯。民事案件中对事实婚姻不再承认,是因为事实婚姻双方应当知道结婚应依法登记而 故意不予登记,由此引起的不利于己的后果,当事人双方应当分别 承担。同理,前后两个事实婚姻,均不受法律保护,当然也不构成 重婚罪。前一个事实婚姻的一方因对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受追究而受到侵害,是源于当初未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理 应承担这一不利于己的后果。就本案来说,被告人方某1事实婚姻 在前,合法登记结婚在后,不构成重婚罪。但是,如果被告人登记 结婚后,仍然保持原来与王某的事实婚姻,则属重婚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编: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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