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1999年第2辑,总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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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号]黄某1等走私毒品案-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二、主要问题
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我国第一例走私毒品大麻适用死刑的案件。 大麻因含有四氢大麻酚而具有毒副作用和人体依赖性。人吸食大麻,四氢大麻酚迅速由肺入血,尔后进入人体其他组织,对人体的心肺系统、内分泌系统与遗传、血液与免疫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等均有相当的危害。四氢大麻酚还具有强烈的致幻作用,能刺激大脑皮层,使人的神经系统紊乱,从而诱发精神病。 1988 年 1 月, 瑞典卫生部门发表一项研究报告表明,经常吸用大麻者 (已经吸用 50 次以上),患精神病的人比一般人高五倍,偶然吸用大麻者,患 精神病的人也要高出两倍。 国际上首先对大麻管制的国际公约是 1925 年的国际阿片管制公约。 1968 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通过决议案,建议所有国家对大麻加强管制。 1969 年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大麻是依赖性药物,建议将其置于法律控制之下。 我国在刑事法律中明确将大麻列为毒品予以禁止并对相关行为处以刑罚,始于 1990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纳了该 决定中的规定。但是,《关于禁毒的决定》和 1997 年刑法只对以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为对象的毒品犯罪规定了处刑的毒品数量标准,而对吗啡、大麻、卡因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刑的数量标准没有规定。对以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其他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为对象的毒品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特定毒品与海洛因的相当值确定处刑的数量标准。此前也有过多起对贩卖大 麻的毒品犯罪予以处刑的案例。 我国禁毒机关的专家根据我国目前存在的吸食毒品现象中,基本以吸食海洛因和鸦片为主的实际情况,参照毒品犯罪比较严重的 有关国家对几类毒品的换算表 (如大麻的相当值为 1 克海洛因 =1000 克大麻),制定了国际上几种常见毒品与海洛因的换算值,供处理毒品案件时参考。其中, 1 克海洛因: 1000 克大麻,即: 1 克大麻=0. 001 克海洛因。为适应打击毒品犯罪的迫切需要,在 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这一相当值,对以大麻为对象的毒品犯罪予以 惩处。本案黄赏等人结伙大量从国外走私毒品大麻入境,在我国尚 属首例,数量达 4354 公斤,也即相当于 4354 克海洛因,属于走私 毒品数量大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 (一)项的规 定,全案应当在“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处刑幅 度内,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各自 的犯罪情节,决定刑罚。因此,一、二审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分别判处 14 名被告人相应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刑罚是正确的。
(审编:任卫华)
苏义飞附最新的司法解释: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九)曲马多、Y-羟丁酸二千克以上;
(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第二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一)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三)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四)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五)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六)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七)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八)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九)曲马多、Y-羟丁酸四百克以上不满二千克;
(十)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
(十二)三唑仑、安眠酮十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
(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二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千克;
(十四)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五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千克;
(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五百千克;
(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