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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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号] 金某万、李某石贩卖毒品案-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
二、主要问题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
三、裁判理由
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后果十分严重,历来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对于毒品犯罪,首先要坚持严厉打击的方针,依法应判处 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该判处重刑的要坚决重处;同时也要严 格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具有自首、立功或者其 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应该依法从宽处罚。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处罚的问题,1979 年《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作出单独规定,只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 犯罪较重,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更有力地 打击毒品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 年 12 月 28 日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犯本决 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994 年 12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条的适用作出明确解释:《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是指毒品犯罪分子在犯《决定》规定之罪后被司法机关发现并予以 审查时(包括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活动 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 关缉捕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的,属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 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解释把揭发毒品犯罪同案犯的毒品犯 罪行为也规定为立功。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 条吸收了《决定》和上述司法解释中关于立功的有关规定。1998 年 5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立功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此,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已不构成立功,只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发生在 1996 年,二审期间 1997 年刑法已生效。
由此可见,刑事立法对“立功”的标准前后规定是不一样的。 处理本案首先要确定应适用哪部法律。对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 实的情况,《决定》规定为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本案应适用《决定》,故金某万·揭发金春子窝藏毒品、李光 石揭发金某万·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立功,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罚的法定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对有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行为表现的犯罪分子,往往以虽有从轻处罚情节,但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不足以从轻处罚为由,对被告人不予从轻处罚,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理解为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条件下,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均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样掌握符合立法本意,也有助于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 瓦解犯罪分子,达到更好的审判效果。就本案而言,按照《决定》 及当时的司法解释,李某石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构成立功;金某万·揭发全春子窝藏毒品的犯罪行为构成立功;金某万·被抓获后还坦白交待了其埋藏在别墅里的鸦片,因此,原审法院对二被告人依法从轻判处死缓,符合立法本意,是正确的。
(审编:裴显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