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3辑,总第8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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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号】阎某普、黄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二、主要问题
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确定刑罚?
三、裁判理由
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其中,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同一性质的行为,由于情节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因而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如何判处刑罚也就有所不同。从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来说,有些犯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对于决定刑罚轻重或者免除处罚的各种事实情况,都应当综合加以考虑。
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两种。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况,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包括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情节包括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额较大、巨大等诸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司法解释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应当考虑或者酌情考虑的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被告人只具有一个量刑情节的,决定刑罚时,一般不会产生分歧,但对于被告人同时具备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如被告人同时具备一个法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一个法定应当从轻处罚情节和一个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节,或者还有酌定从轻情节时,如何具体决定刑罚,比较难以准确裁量,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具体把握的原则,只能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慎重作出决定。
本案被告人阎某普、黄某犯故意杀人罪,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两个量刑档次,即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确定哪一个量刑档次,是本案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被告人阎某普、黄某是出于激愤杀人,又具有防卫性质,且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故其杀人犯罪应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已作了明确的阐述。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阎某普、黄某犯罪的情节较轻,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阎某普作案后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害人阎某3在案件的起因上有严重过错,是量刑的酌定情节,对被告人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阎某普不应顶格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被告人阎某普持刀刺死被害人阎某3,系主犯,也不应对被告人阎某普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阎某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是适宜的。
被告人黄某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作案后即投案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再考虑被害人阎某3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这一酌定情节,在量刑时应考虑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伙同阎某普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也不应对被告人黄某免除处罚。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黄某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本案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