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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号】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4-11-13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4辑,总第15辑)

【第99号】吴某柱、王某、姜某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何掌握?

三、裁判理由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改为污染环境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土地”是指耕地、林地、草地、荒地、山岭、滩涂、河滩地和其他陆地。“水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以及内海、领海等水域。“大气”是指覆盖我国领土、领水的空气层总体。“排放”是指废物排入水体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运载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处置”是指将废物予以填埋,或者采取焚烧等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废物弃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危险废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参照1998年2月国家环保局、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具体包括有放射性的废物(放射性核素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体、液体和气体废物的统称,如含有镭、钴等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有传染病病菌的污水、粪便等废物的统称)、有毒物质(凡对有机体发生化学或物理的作用,因而损害机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氰化钾等)或者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危险废物等。从刑法的规定来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档次和幅度内处罚。但是,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严重后果”和“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作出界定。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具体掌握?我们认为,对于具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需要司法解释而没有解释的,如果其他法律解释的内容有参考价值的,可以参考其他法律解释去处理案件;没有其他法律解释可参考的,如果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相关内容有参考价值的,可以参考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去处理案件。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的处理,就可以参考国家环保局于1987年9月10日发布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第五条按照环境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将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其中,具有“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3.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4.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具有“1.由于污染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3.人员中毒死亡的;4.因环境造成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这一规定虽然是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认定标准,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由于其规定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在没有司法解释前,人民法院可在认定和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时予以参考。即具有《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具有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柱、王某、姜某翠违反《水污染防治法》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规定,明知旧氯气罐内残存有有毒的氯气,仍将氯气向水体中排放,导致204名师生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同时造成大片农作物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9万余元,应当认定为“严重后果”,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鉴于三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三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是正确的。

苏义飞:现行刑法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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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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