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1辑,总第24辑)
【第154号】杨某1强奸、抢劫案——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口头抗诉、在法定期限后提出书面抗诉的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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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1.检察机关在法定抗诉期限内以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抗诉是否有效?
2.检察机关超过法定抗诉期限提出的抗诉书,法院能否受理并作出判决?
三、裁判理由
(一)检察机关在法定抗诉期限内提出的口头抗诉无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二审案件的提起有两种途径: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时,有权提出上诉;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刑事诉讼法》对以何种形式行使上诉权和抗诉权作了不同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在形式上是有明显区别的。1.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仅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上诉,而且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上诉。这表明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原裁判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即可以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形式提出上诉。这是行使上诉权的法定方式。2.根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抗诉应当提出抗诉书。所谓抗诉书,应该是指以文字语言的形式组合而成的一种书面法律文书。这表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只能以书面形式,这是行使抗诉权的法定方式。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考虑到有的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具有文字表达能力,为了更好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他们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上诉,行使上诉权。而检察机关则不存在文字表达障碍。而且,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其提出有别于一般当事人的更高要求,以利于体现、维护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尊严,以及其执法的严肃性。本案的公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24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后,于同年8月1日电话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对被告人杨某1强奸、抢劫一案的判决提出抗诉。但直至8月8日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由于××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的抗诉期限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故该检察院的抗诉是无效的。
(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超过法定抗诉期限提出的无效抗诉应当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既然法律明确规定了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案件的当事人就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7月24日收到本案的一审判决书后,应在抗诉期限内决定是否提出抗诉。如决定提出抗诉,应当在抗诉期限内即2000年8月3日前将抗诉书提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虽然载明的时间为2000年8月2日,但该抗诉书实际上是2000年8月7日签发的,8月8日才送达××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论造成该抗诉书载明的时间与签发时间不符是何原因,但其抗诉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是不可更改的客观事实,应当且只能认定为无效。××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无效的抗诉受理本案并作出支持检察机关抗诉的判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以违反诉讼程序为由,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是正确的。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并不涉及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能否成立,而只是因为该判决违反了法定的诉讼程序。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程序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还是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及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都应严肃认真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忽视甚至违背法定程序的错误认识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