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第2辑,总第25辑)
【第170号】赵某1伪造有价票证案-伪造洗澡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洗澡票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有价票证?
对于本案的处理,在讨论中形成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洗澡票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有价票证,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1伪造的洗澡票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有价票证,但被告人赵某1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印刷大量洗澡票并在社会上销售,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给经营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其非法印刷的洗澡票数量大,符合非法经营罪中的“情节严重”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1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理由是:泗洪县猿洲宾馆浴池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单位,该单位有权利印制洗澡票并在当地一定范围内进行销售;该浴池印制的洗澡票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在当地社会上正常流通使用的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应视为刑法规定的有价票证,被告人赵某1伪造该浴池洗澡票,就是伪造有价票证。
2.伪造有价票证罪的数额标准如何掌握?
三、裁判理由
(一)“其他有价票证”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或其他有价票证。这里的“车票、船票、邮票”含义明确,范围固定,一般不存在问题。但对于“其他有价票证”的认定,则是司法认定的难点。我们认为,“其他有价票证”应当是与“车票、船票、邮票”具有同一属性的有价票证,与“车票、船票、邮票”一样,是由有关部门统一发行和管理、能够证明持票人已付出票面标明金额的货币,从而有权持票要求相应的部门提供一定服务的票证,如飞机票,欣赏表演的门票(电影票、球票、戏票),旅游景点、博物馆的门票等。有价票证一般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票证上要有一定的面额,即有价性;二是代表一定的经济利益上的权利,即具有权利性,若只有纪念性、观赏性,如火花、作废的邮票等,则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有价票证”;三是票证的使用、发放范围在相当的空间进行,对大多数或不特定的人有效,即公共性,因而诸如仓单、提货单等只对特定人有效的权利凭证,以及只在一个单位内有效的内部凭证等均不在有价票证范围之内;四是票证体现的法律关系具有债权债务关系,其内容为提供或接受一定的服务。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赵某1伪造的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性公共浴池的洗澡票,这种洗澡票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在当地社会上流通使用,具有确定面额的一种书面凭证,尽管其在发行、使用范围上具有地域性,但从性质上讲,与车票、船票、邮票等具有相同的属性,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有价票证”。
(二)伪造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认定
“数额较大”是伪造有价票证构成犯罪还是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标准。这里的“数额”是指有价票证载明的价额。虽然目前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予以明确规定的司法解释,但对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定罪处刑具体标准的案件,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认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关于伪造有价票证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是将其与倒卖车票这种有价票证行为并列加以规定的,因此,伪造有价票证犯罪行为与倒卖车票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的规定,伪造有价票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本案被告人赵某1伪造的洗澡票票面数额达1.4万余元,应认定为“数额较大”。被告人赵某1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