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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8号】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04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4辑,总第33辑)

【第258号】李某1、昝某2、李某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利用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能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中考命题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将考前辅导的内容作为中考试题的行为如何定性?

2.如何认定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裁判理由

(一)利用参加中考命题工作的便利将考前辅导内容作为正式试题,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十条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1989年12月13日,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教委联合发布了《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明确国家秘密包括“地区(市)级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所属考试机构组织的各类高等及中等教育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因此,故意使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属于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由于中等教育统一考试的特点,中等教育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命题工作及其人员的有关情况作为国家秘密,有一定的保密期限。依照《国家保守秘密期限的规定》,孝感市2002年中等教育统一考试试题的保密期限应从2002年5月22日起至2002年6月2日止。从形式上看,被告人李某1在保密期限内并没有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是利用参加孝感市2002年中考政治命题工作的便利,在保密期限内将在考前的辅导内容直接作为孝感市2002年中考政治试题。对于这种行为能否以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处罚呢?

我们认为,作为孝感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被告人李某1与有关中学教师探讨教学重点,介绍答题方法,属于正常的教学研究活动。但是,被告人李某1对于孝感市的中考命题工作通常由孝感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承担这一惯例是心知肚明的,孝感市各中学的教师对此也非常清楚。事实上,孝感市一些中学的政治教师正是由于被告人李某1在通常情况下仍将承担2002年中考政治试题的命题工作才找到其探听试题的。被告人李某1在明知自己很可能被任命为中考政治试卷命题人员的情况下,当有关学校政治教师向其打听中考试题内容时,将自己的命题方案先行透露给他们;在被正式通知为中考政治试卷命题人后,虽然未直接向他人泄露考试内容,但又违反命题规则和保密纪律,故意有针对性地将其曾透露给有关教师的内容作为中考政治试卷的主干命题。主观上,被告人李某1明知自己的先行透露行为及后续的命题行为会造成属国家机密的中考试题泄露的后果,仍实施了上述行为,其具有泄漏国家秘密的故意。客观上,李某1先行透露了“命题”内容,使该内容广为传播,后又利用命题人的身份将该内容作为正式试题,造成了参加孝感市2002年中考的考生政治成绩全部作废的严重后果。其先行透露加后续命题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上述行为的性质与先命题后透露的典型泄密行为并无实质的差异。被告人李某1的行为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三被告人在中考历史试卷泄密行为上,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共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他们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议参与共同犯罪,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共同犯罪行为,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与犯罪结果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任意共同犯罪,可由一人实施,也可由数人共同实施。

本案中,在中考命题工作开始前,被告人昝某2自己编写了一套历史试卷,并将该试卷的内容透漏给孝感市文昌中学等10余所学校的历史教师。上述人员根据昝某2透漏的内容整理成备考资料印发给学生。后昝某2委托李某1将事先准备好的历史试卷带到命题地交给孝感市2002年中考历史命题人员,作为2002年中考历史科目的考试试题。李某1将昝某2的历史试卷交给了李某3时,明确要求:选择题可以变动,简答题及分析说明题不要作变动,“这是最高指示”。李某3在命题过程中,采用该试题的原题分值达42分,占总分为50分的中考历史试卷的84%。因孝感市教育局获知中考历史试题已被泄露,决定重新命题制卷,致使已印好的历史试卷全部作废。主观上,三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但对国家秘密的泄露持有希望或放任的心态,虽未事前通谋,但默契一致,应认定为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三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合作,昝某2先行透露考题内容,李某1起传递、联络作用,李某3接受委托命题,形成泄露中考历史试题的犯罪活动整体。比较而言,前述泄露中考政治试卷的犯罪行为由李某1一人实施,而泄露中考历史试卷的犯罪行为是由昝某2、李某1、李某3三人共同完成的。所以,被告人昝某2辩称自己没有参与命题,李某1和李某3辩称自己没有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都是试图将其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分割开来单独考虑,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不符。故一审法院认定三被告人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共犯,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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