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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8号】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06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2辑,总第37辑)

【第288号】陆某1等抢劫案——入户抢劫中“户”的理解与认定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陆某1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

该案审理中,对被告人陆某1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没有争议,但在陆某1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的问题上,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陆某1等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闯入居民褚志荣夫妇生活的住所内,对参赌人员汤某某等8人实施暴力,并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现金1000余元及价值425元的物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关于“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规定,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陆某1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三、裁判理由

入户抢劫的理解与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为准确、统一适用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专门就此作出了解释性规定,即入户抢劫指的是,“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解释》的规定,我们认为,构成入户抢劫,应同时符合下列三个特征:一是“户”的范围。“户”即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基于某种合法、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所,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这一点主要是针对转化抢劫而言的,比如,入户盗窃数额较大财物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外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本案被告人陆某1等人为实施抢劫行为进入他人住所并在住所内通过持刀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明显具备了上述入户抢劫的第二、第三个特征,本案是否成立入户抢劫,关键在于能否把作为被告人抢劫的目标——设在他人住所内的赌场也视为刑法上的“户”。我们认为,尽管本案抢劫行为发生在他人住所内,但仅具有进入户内实施抢劫的表面特征,而不具有针对于户实施抢劫的实质内容,故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于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当结合行为时“户”所承载的实际功能进行分析、判定

如前述所言,“户”的构成需同时具备场所和功能两方面的特征。其中,与外界相对隔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为其场所特征;供家庭生活起居使用为其功能特征。现实生活中,一些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所承载的功能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此种情形下是否认定为户,必须结合抢劫行为实施当时的实际状况进行区分、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比如,有一些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既对外从事商业经营,又供家庭成员生活起居。如果在该场所处于经营活动期间进入并实施抢劫,由于当时主要表现为经营场所,而非居住场所,一般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陆某1等被告人进入实施抢劫的场所虽然是褚志荣的家庭生活场所,但当时又属于聚众非法赌博的场所。这意味着,尽管被告人陆某1等人实施抢劫的场所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的住所特征,但仅据此尚不足以认定其为入户抢劫中的“户”。因为,此种情形中还有必要对抢劫行为实施当时该住所所实际承载的功能作进一步的甄别。当然,这需要综合行为人实施抢劫的主观指向及抢劫行为时实际侵害的对象进行具体判断。

(二)入户抢劫中的“户”,不仅仅是抢劫的场所,更是抢劫的对象。本案主、客观两方面的事实均证明抢劫的对象系参赌人员,而非家庭成员,故不应将本案认定为入户抢劫

刑法之所以将入户抢劫规定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还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规定为犯罪,主要是因为公民的住宅是个人及家庭成员安身立命之所在,国家保障住宅不受侵犯,实质上是为了使人们相信住所是最为隐秘、最为安全的场所。因此,作为刑法上的“户”,不仅是一个场所的概念,而且更主要的是与住所内的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相联系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入户抢劫还内含着一个实质性内容,即必须是以户为对象所实施的抢劫。本案被告人实施抢劫行为时主观上明确指向的是参赌人员,在得知褚志荣家正在设局赌博后,事先商议好抢劫参赌人员;客观上也仅以参赌人员为抢劫对象,所劫取的赃款、赃物全部为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另外危及户内财产。尽管被告人闯入了居民住所,并对居民住所内的人员实施了抢劫,但是,由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对住户实施抢劫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针对住户及财产抢劫的行为,被告人的这种入户,实际上是进入赌博场所,而非家庭生活场所。所以,靖江市人民法院对陆某1等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定抢劫罪,但未认定为入户抢劫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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