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合肥刑事律师参考 » 正文
【第289号】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   日期:2022-08-06   阅读:

《刑事审判参考》(2004年第2辑,总第37辑)

【第289号】刘某1、李某2抢劫、诈骗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1.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归案以后,既有主动供述同种犯罪的坦白情节,又有主动供述不同种犯罪的自首情节,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重大立功表现,此种情形应当如何对被告人适用刑罚?

2.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应当判处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三、裁判理由

(一)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也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刘某1因第二次抢劫犯罪归案以后,在公安机关尚不掌握其他罪行的情况下,主动供述了第一次抢劫的犯罪事实和诈骗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宋仝成拐卖妇女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宋仝成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人刘某1主动供述了第一次抢劫的犯罪事实因与第二次抢劫属同种罪,应属主动坦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诈骗的犯罪事实,应属自首;检举揭发他人拐卖妇女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被判处无期徒刑,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在被告人具有多个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如何依法裁量和适用刑罚,是本案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对于被告人刘某1归案后主动供述第一次抢劫犯罪事实,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罚原则比较明确。《解释》第四条规定:“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此,对被告人刘某1主动供述司法机关不掌握的第一次抢劫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坦白,作为其抢劫犯罪的酌定从轻情节考虑。被告人刘某1归案后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的犯罪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抢劫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依法应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刘某1所犯罪行不属罪行较轻的情况,所以对被告人刘某1的这一自首情节,可以作为其诈骗犯罪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予以考虑。具体确定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裁量决定。自首和坦白都是针对被告人所犯的具体罪行而言的。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对于其自首或者坦白的罪行,可以在对该罪名裁量决定刑罚上适用自首或者坦白的有关规定;对于其没有自首或者坦白的罪名,则不能适用这些规定。而立功是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出于悔罪或者赎罪,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或协助抓获犯罪分子以及实施其他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掌握刑法关于立功的处罚原则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立功表现虽然是犯罪行为以外的事实,但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其法律效果主要是在对犯罪分子的罪行裁量适用刑罚中加以体现的。对于犯有数罪的被告人,应在分别对其所犯各罪量刑时或在决定执行的刑罚时综合考虑立功、重大立功的情况,确定是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规定了两种处罚原则:一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一般原则;二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适用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作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处罚原则,从刑法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意味着两种选择,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可以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属于审判机关自由裁量的权力。对于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但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况下,是否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从刑法条文来看不是很明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论理解释,即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规定,进行逻辑论证,以作出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刑法第六十八条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处罚原则,是在对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处罚原则基础上加以规定的,对于一般立功,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重大立功,则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显然,重大立功应当比一般立功处罚更加从宽。虽然刑法条文没有明确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如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予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也要考虑予以从轻处罚,这样解释是符合立法解释和法律逻辑的。对于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予以刑法上的积极评价,并在对行为人裁量刑罚时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充分予以考虑,适当从宽处理,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案被告人刘某1揭发宋仝成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查证属实,宋仝成被判处无期徒刑,按照《解释》的规定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在裁量刑罚时,对其所犯诈骗罪,因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对其所犯抢劫罪,由于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然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不予减轻处罚,但在量刑上还是要体现政策,适当予以从轻考虑。

(二)适用死缓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被告人刘某1伙同他人抢劫两次,抢劫物品价值人民币85.43万元,抢劫中致二人死亡,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因此,在对本案裁量决定适用刑罚的时候,被告人刘某1是否属于判处死刑必须立即执行,是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适用死刑的一种具体制度。根据刑法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一是应当判处死刑,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哪些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留给法院自由裁量决定。不废除死刑,但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是我国在死刑问题上一贯的刑事政策。死缓制度就是贯彻这一刑事政策的重要措施。因此,从制度设置的目的来看,死缓实质上就是从少杀、慎杀的原则出发,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除必须判处死刑且必须立即执行的以外,再给其留一线生机,促其改恶从善,成为新人。因此,适用死缓不以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为条件。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认为判处死刑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就可以适用死缓。例如,对于由于婚姻、家庭、民间纠纷以及被害人一方严重过错引发的伤害致死致残案件,适用死刑就应当从严把握,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如果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对其可不予从轻、减轻处罚,仍然应当依法判处其死刑的,在决定是否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为,自首、立功特别是重大立功表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犯罪分子有悔罪之意,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或者以实际行动补偿自己对社会的侵害,其人身危险性也有所减小,通过刑罚改造后复归社会的可能性增大。在对其不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况下,如果仍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仅会降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社会感召力,而且也不能取得犯罪分子亲属和社会公众的同情。因此,对于具有法定从轻特别是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一般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本案被告人刘某1所犯抢劫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严格掌握刑事政策,充分考虑被告人刘某1有检举揭发他人严重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为被告人刘某1可不立即执行死刑,依法以抢劫罪改判被告人刘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和恰当的。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