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辑,总第67辑)
[第544号]呷布某1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 但系毒品惯犯的,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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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对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用标准,但系毒品惯犯的,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毒品数量是对毒品犯罪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既不能只考虑毒品数量,不考虑犯罪的其他情节,也不能只考虑其他情节,忽视毒品数量,而应当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时,应当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毒枭、职业毒犯、再犯、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必须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本案中,被告人呷布某1贩卖海洛因 402.2 克,刚达到当地实际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如果呷布某1系初犯、偶犯, 或者具有其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则存在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余地。但是,呷布某1有长期贩毒史,其 1999 年曾因贩卖零包毒品被刑事拘留,由于当时处于哺乳期,贩毒数量又不大,最终没有实际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又购买大量毒品企图贩卖牟利, 被公安机关抓获,反映其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高。同时, 有证人反映,呷布某1还涉嫌实施其他贩毒行为,但因证据不足未予查实。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呷布某1系毒品犯罪惯犯,属于毒品犯罪中的重点打击对象,对其判处死刑符合法律规定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对主观恶性较深、不思悔改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的精神。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李睿懿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