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辑,总第67辑)
[第545号]依火某1、曲莫某2、 俄木某3、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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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在审理先归案的共同犯罪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归案的,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理由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是一种常见现象。为防止对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审里上的过分迟延,司法机关通常对先归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这就有可能出现在审理已归案被告人时,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也归案的情形。对此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完全一致。如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通常做法是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与后归案被告人并案后再行起诉、审判,有时也会对后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审理;如案件已处于二审阶段,而二审法院认为不并案审理不会影响事实认定的,则仍会继续审理,对后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我们认为,共同犯罪案件有一定特殊性,对于在审判先归案被告人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归案的,原则上应并案审理。主要考虑是,每个共同犯罪人都是犯罪的亲历者,对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实最为知情,其供述对证明其他共犯人的犯罪事实十分重要。同时,共同犯罪人在责任分担上存在直接利害冲突,每个人均可能为减轻罪责而在供述时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在审判中,只有尽可能全面听取每个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并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 才能排除矛盾,澄清疑点,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区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案件质量。因此,除了个别案情较为简单,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较为清楚,分案审理不会影响公正审判的案件以外,对其他共同犯罪案件,尤其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无论处于一审还是二审阶段,原则上都应将后归案的共同犯罪人纳入到全案当中一并审理。如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应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案后再行起诉;如案件已进入二审程序,则应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新审判。
从本案情况来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本案进行二审期间,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依火某1亲属提供的线索,将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沙马几几抓获归案。在此情况下,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将沙马几几纳入本案一起审判,非常必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查明全案事实,使原来因沙马几几未到案而无法查证的事实得以查清。在本案一、二审过程中,由于沙马几几不在案,对依火某1和曲莫某2二人究竟谁受沙马几几直接指使到俄木阿巫家去拿毒资的事实一直未能查清。曲莫某2供称,系依火某1打电话叫其到沙马拾哈家去拿钱,但依火某1坚决否认。俄木阿巫供称,沙马几几打电话叫其把钱和农行卡交给曲莫某2到云南购买毒品。由此分析,沙马几几叫曲莫某2到俄木阿巫家拿钱的可能性较大,但曲莫某2坚称系依火某1叫其到俄木阿巫家拿钱,故此情节难以认定。沙马几几现已归案,如将其纳入本案一起审理,对此问题就可以通过讯问沙马几几得到证实和解决。
二是有利于查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准确量刑。本案一、二审已对先归案的三名被告人判处两人死刑立即执行、一人死刑缓期执行。但有证据表明,沙马几几可能系本案涉案毒品的主要所有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可能大于先归案的三名被告人。如不将其纳入本案一并审判,则很难对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作出准确、客观的评价,也就必然影响到对各被告人的公正量刑。如将其纳入本案一并审判,查明沙马几几确系本案涉案毒品的主要所有人,而依火某1和曲莫某2只是受其指使,为其代购并运输毒品,则对全案各被告人的量刑问题也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和权衡,从而对各被告人作出罪刑均衡、罚当其罪的公正裁判。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被告人依火某1、曲莫某2死刑,将本案发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何泽宏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