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09年第2辑,总第67辑)
[第551号]闵某1、马某2、帕丽旦木· 买某3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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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没有管辖权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理由
本案在侦查阶段,广州市公安局在广州市白云区时代花园 6栋 303 室抓获马某2、闵某1、帕丽旦木·买森木后,公安部认为本案与兰州市公安局破获的牟有苏(已处死刑)等七人制造毒品案有一定关联,遂指示广州市公安局将本案移交兰州市公安局并案侦查。但作为审判机关,对本案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因与兰州市牟有苏等七人制造毒品案有一定关联,即牟有苏等制造毒品“麻古”的原料“冰毒”是通过本案第二被告人马某2介绍购买的,公安部故指定将两案合并侦查,后由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需要指定管辖。另一种意见认为,确定管辖权应以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依据,而不是以公安部门侦查或并案侦查地及移送起诉地为依据。本案被告人闵某1、马某2、帕丽旦木·买森木 的犯罪地、户籍地、居住地均不在甘肃省;闵某1系假释期间犯罪,服刑地也不在甘肃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具有管辖权。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1.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 也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的原则。考虑到毒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毒品犯罪侦查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毒赃和毒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具体到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及毒资、毒赃、毒品藏匿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三被告人也是在广州市被广州公安机关抓获的。上述事实说明,甘肃省兰州市不是三被告人的“犯罪地”。被告人闵某1、马某2的出生地、常住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被告人帕丽旦木·买森木的出生地、常住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三被告人的临时居住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时代花园,甘肃省兰州市也不是三被告人的“居住地”。据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管辖权。
2. 本案在侦查阶段因认为与甘肃省兰州市牟有苏等七人制造毒品案有一定的关联,故由公安部指定将两案合并侦查。但经一审法院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牟有苏等人制造毒品“麻古”的原料 “冰毒”是通过本案第二被告人马某2介绍购买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已撤回起诉,并将牟有苏等被告人制造毒品案另行起诉。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与牟有苏等人制造毒品案有一定联系, 进而认为兰州市对本案有管辖权,已没有事实依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4. 对于已进人审判程序而没有管辖权的毒品犯罪案件如何处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2008)324 号《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提出明确意见:“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或者受案法院发现没有管辖权,而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的,受案法院应当报请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本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案件由本院管辖更适宜,应当报请与有管辖权的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其管辖,即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综上,本案中,三被告人的犯罪地、户籍地、居住地均不在甘肃省;被告人闵某1的服刑地也不在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违反了有关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判是正确的。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洪清沪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耿景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