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3辑,总第74辑)
[第623号]刘某1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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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如何结合具体案情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三、裁判理由
非法控制特征(也即危害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非单纯为了实施犯罪而存在,其往往谋求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者特定行业内形成一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度不能得以运行,借以公然对抗主流社会。此特征在以刘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两种方式对湖北省仙桃市的经济、 社会生活秩序形成了严重危害:一种方式是通过入股加入某一经济实体,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该行业逐步形成垄断, 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另一种方式是有组织地通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或者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欺压、残害群众,不断扩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影响力,称霸一方,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对一定行业的非法控制
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控制和影响的行业,既包括合法行业, 也包括黄、赌、毒等非法行业。实践中,各种批发、零售市场及娱乐、运输、建筑等行业,往往容易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和争夺的目标。
刘某1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 2003 年起,先后通过入股仙桃市远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兴发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九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肉联厂、1 路公交线经营权, 垄断了仙桃市的水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生猪屠宰销售市场及 1 号公交线路的运营权,其所使用的违法犯罪手段主要如下:
1. 通过入干股或强行以少量股金霸占多数股权的形式加入某一市场运营主体,凭借其犯罪组织树立的恶名不劳而获。 如在强行入股兴发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时,刘某1以 5 万元获取了 30 万元的股金,且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后盾,通过改组当选公司董事长,操纵了公司事务。在入股其他公司时, 均是因经营者看中刘某1的“黑”势力背景,以丰厚酬劳拉笼、允诺其人股,为该公司的经营提供黑势力保护,从而获取巨额利润。
2. 以暴力、威胁为手段,阻断同类产品进入流通领域或强迫消费者只能选择其提供的产品,从而打压同业竞争者,逼迫对手退出市场,进而垄断该行业。如在控制水泥销售市场时, 一方面通过殴打司机、扎破轮胎等方式对外地来的运送水泥的车辆进行拦截,使外地水泥不能进入仙桃市销售;另一方面威胁各水泥销售商只能销售远达公司代理的华新水泥,从而使华新水泥成为在仙桃市唯一能销售的水泥产品。又如,在控制生猪屠宰销售时,一方面多次到竞争对手绿生公司门前闹事,扰乱该公司的生产秩序;另一方面对消费者购买的非九珠肉联厂提供的猪肉制品动辄没收、销毁,非法处罚,并对消费者进行殴打,使消费者不敢行使选择权。
3. 利用组织成员组成稽查队或看护队,非法行使政府相关执法部门维护市场秩序的权力,使政府原职权部门职能和威信严重受损。如刘某1在控制水泥、猪肉及 1 路公交线运营时, 均成立了稽查队,打着替政府相关部门检查违法行为的旗号,公然非法行使稽查和公共交通管理职能,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相关管理部门也因职能行使不畅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 是非法控制特征的具体表述,“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均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度和影响力,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控制程度上有所不同。具体到个案, 应根据具体案情,对黑社会性质缉织的危害程度进行区分,准确认定个案是属于“非法控制”还是“重大影响”、,联系本案,刘某1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仙桃市的水泥销售市场、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生猪屠宰销售市场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了垄断,多数生产企业因产品无法进入而被迫退出当地市场;多数经营者因无法销售其他产品而放弃了经营多年的代理权;多数上游企业因无法购买到质优价廉的原材料及原材料短缺不足, 提高了经营成本,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局、屠管办、建委及运管处,其工作人员均因惧怕刘某1等人的打击报复而不敢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 因此,应认定该组织在水泥销售、烟花爆竹销售、生猪屠宰销售及 1 号公交线路运营等行业已形成了非法控制。
(二)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
刘某1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除了在经济上对相关行业进行非法控制外,还多次为了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树立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权威,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主要表现如下:
1. 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实现在多股黑恶势力中称霸的目的,以刘某1为首的组织成员精心策划了多起针对其他黑恶势力头目的犯罪行为,如枪杀胡东风案、枪击肖洪斌案, 以此扩大该组织在仙桃市的影响力,使其成为仙桃市势力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 为了报复在抢夺工程等活动中结怨的对手,以陈某3、杨某2为首的多箱组织成员实施了多起故意伤害等打击异己的 行为,进一步扩大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名,为参与社会其他活动扫除了障碍。
3. 利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恶劣影响,多次插手民间纠纷、替人行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立债权,对在仙桃境内生活的普通民众肆意欺凌,百姓敢怒而不敢言。
4. 多次非法买卖枪支并持枪支作案,不断谋求该组织的武力扩张,使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严重恶化。
通过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刘某1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仙桃市妇孺皆知,群众冈惧怕报复,在受到欺压时不敢依法行使举报、控告的权利;该组织及其成员屡次在光天化日之下持枪械殴斗,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影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能受到严重破坏,无法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甚至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行也要寻求该犯罪组织的非法保护才得以平安无事。以上的种种情况说明,在社会秩序方面,刘某1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给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使该市的社会生活秩序受到严重破坏。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方面,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积累经济基础;另一方面,也在社会生活方面不断谋求影响力,并借以削弱合法政权的控制力。这两个方面互为依托、互相促进,不断破坏侵蚀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并最终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掌控的非法秩序,这正是此类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根本所在。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苏敏 冯黔刚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