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4辑,总第75辑)
[第640号]邵某1制造毒品案-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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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1.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
2.跨国犯罪案件如何审查证据?
三、裁判理由
(一)依据刑事管辖权相关原则,我国对本案有管辖权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在刑事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等几种。除受到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限制外,每一国家有权采用其认为最合适的原则来行使刑事管辖 权。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据此,我国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1.根据属地原则,我国对本案有管辖权。属地原则是指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均适用该国刑法。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三款还对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作了解释,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的“犯罪的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而日犯罪行为并不以实行行为为限,可以包括犯罪的预备、教唆、帮助等行为。同理,“犯罪的结果”也不以犯罪的全部结果为限,有部分结果即可,而且犯罪结果也不限于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本案中, 被告人邵某1从我国境内购买制毒所用设备、化学配剂,还从我国召集工人参与制造毒品,由于这些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我国当然对此案有管辖权。
2.根据属人原则,我同对本案亦有管辖权。属人原则是指凡是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在国外犯罪的,均适用该国刑法。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被告人邵某1是中国公民,其所实施制造毒品犯罪依法不属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的”的情况,因此,本案应适用我国刑法。 3.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对本案同样有管辖权。普遍管辖原则是指对于国际犯罪,不论是否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人是否是本罔公民,也不论是否侵害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每个主权国家均可行使管辖权。所谓“国际犯罪”,是指国际条约规定的危害罔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主要包括战争罪、侵略罪、灭绝种族罪、海盗罪、劫持航空器罪以及毒品犯罪等。 我国刑法第九条体现了普遍管辖原则,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我国加入的国际禁毒条约主要有《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根据上述条约,对于毒品犯罪,犯罪发生地国、罪犯国籍国、犯罪目的所在地国等国家均有权行使管辖权。综上,我国作为毒品犯罪发生地国、罪犯国籍国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二)刑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虽然大多数国家对刑事管辖权大都采用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等原则,但由于各国规定不一,且具体犯罪涉及犯罪人、 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地、受害人等多个要素,因此,出现两个或者多个主权国依据本国法律或相关国际条约对同一跨同犯罪都享有管辖权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如前所述,就本案而言,我国享有管辖权,但由于制造毒品犯罪的部分行为发生在菲律宾境内,菲律宾对本案亦享有管辖权。这就产生了刑事管辖权冲突。
由于跨国犯罪的复杂性,要完全消除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是极其困难的。广为国际刑法学者认同的管辖权排序方案是国际刑法学权威巴西奥尼在《国际刑法典草案》中提出的构想,即“对本法(分则)确认的任何国际犯罪的诉讼和惩罚管辖按下列顺序授予:1.犯罪全部或局部发生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当事国;2. 被告为其国民的缔约当事国;3.受害者为其国民的缔约当事国;4.在其领土内发现被告的其他缔约当事目。”我国学者也主张,刑事管辖权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犯罪地国;(2) 犯罪人国;(3)受害国;(4)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罔家。然而,依据此排序,部分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一国境内、部分犯罪行为或结果发生在另一国境内的跨国犯罪,仍然会存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因此,依靠这几项原则适用的先后顺序不能完全解决跨国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是为了有效惩治、防范跨国犯罪, 顺利进行司法协助,避免造成国家间争端。在遵循属地、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管辖权冲突还应当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即以有利于证据的收集、犯罪的侦查以及惩治、改造犯罪分子为原则。同时,案件的优先受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等特定事实对确定管辖权也起到一定作用。同时,当两国或多国对同一案件都主张管辖权或放弃管辖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这应是国际公约确定的首选解决方式。
具体到本案,虽然依据属地原则,我国与菲律宾都有管辖权, 但考虑到以下几方面情况,本案应由我国管辖:第一,邵某1是我国公民。第二,我国警方最先受理本案。2006 年 8 月 2 日我国警方对邵某1涉嫌跨国制造毒品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在同年 12 月 18 日到达马尼拉,与菲律宾警方一起查获制毒工厂、缴获毒品及制毒设备等。我国公安人员除在我国境内收集邵某1犯罪的证据外,还参与了在菲律宾的侦查工作,因而由我国管辖更有利于调查取证工作的实施。第三,邵某1在我国境内被抓获,已被我国公安机关实际控制。
(三)跨国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
就跨国犯罪案件而言,有些证据、证人可能在一国境外,因此在调查取证中需要相关国家给予司法协助,包括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代为进行搜查、扣押、 勘验、检查,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活动。此外,还包括为侦破跨国犯罪进行的联合调查、执法合作等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有关反腐败、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均对相互法律协助、加强国际合作作了规定,我国也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多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在司法实践中,对跨国犯罪案件的证据,要重点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正当、合法,尤其是相关国家提供的证据材料。对于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被请求国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本案中,一部分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是在我国境内由我国司法机关收集的,而查获的物品清单、毒品性质鉴定等部分证据则由菲律宾警方提供。根据菲律宾毒品法执行署向我国公安部禁毒局、福建省公安厅出具的函件,这部分证据材料是菲律宾警方应我国公安部禁毒局去函提供的,而我国公安机关也出具材料证实,这些材料是菲律宾毒品法执行署当场交付我国公安人员的。事实表明,这些证据材料来源正当、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顺便指出,被告人邵某1系在我国境内被抓获,本起跨国犯罪由我国管辖并应适用我国法律,因此不涉及引渡问题。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王军强 冯姗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党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