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3辑,总第80辑)
[第712号]刘某1等抢劫案-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未指认同案犯及其住处的,不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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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问题
被告人刘某1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同案犯过程中,未对同案犯住处及其本人进行指认,且公安机关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协助下抓获同案犯,刘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
三、裁判理由
本案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是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刘某1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到同案被告人姬某2住处,后将姬某2抓获归案,刘某1的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刘某1在整个抓捕姬某2过程中,既未对姬某2住处进行指认,亦未对姬某2本人进行指认和辨认,公安机关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协助下抓获的姬某2,刘某1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刘某1不构成重大立功,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构成立功,其中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所谓重大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立功制度和对立功犯从宽处罚的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激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使其能以较为积极的态度协助司法机关工作,提高司法机关办案的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另一方面, 可以有效地瓦解犯罪势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主动归案,减少因犯罪分子留在社会上而对社会构成的潜在威胁。司法实践中,对已到案的犯罪分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构成立功的,要把握三个条件:一是确实有协助抓捕的必要; 二是客观上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 三是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确实起到了作用。犯罪分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如面部疤痕、肢体残疾等)基本情况,或者犯罪前、犯罪过程中掌握的同案犯联系方式(如手机号、QQ 号等)、藏匿地址,公安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该情形属于如实交代基本犯罪事实的范畴,不能认定为立功。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 包括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诱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等。审查判断协助抓捕行为是否构成立功,关键是审查该协助行为对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起到了作用,如通过诱捕, 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并当场指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就属于起到了协助作用, 应认定为立功。反之,被诱捕的同案犯没有上钩;带领公安人员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没有抓到,公安机关通过其他途径抓获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则属于没有起到协助抓捕作用,不应认定为立功。
在本案中,现有证据显示,谢某3、刘某1被抓获后分别交代了伙同姬某2抢劫杀害董宝某的犯罪事实,且谢某3先于刘某1交代,并交代出姬某2案发前在廊坊火车站附近开小卖部,并在火车站附近铁锋旅馆租了一间房与其女友长期居住、生活,且姬某2右手缺失。刘某1、谢某3交代同案犯姬某2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住址、身体特征等属于坦白交代基本犯罪事实,仅表明其二人认罪态度好,不属于立功的范畴。关于这一点,不存在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安人员考虑到刘某1对当地相对较熟, 为确保顺利抓获姬某2,必要时可由刘某1对姬某2及姬某2住处予以指认。为此,押解刘某1到河北省廊坊市,但按照二人供述找到铁锋旅馆后,刘某1却说不出姬某2具体的房间号,公安人员找到当地站前派出所民警配合抓捕,并从旅馆负责人处得知,有一缺少右臂男子在旅馆 9 号房间与其对象一起租住,公安人员在该房间将姬某2当场抓获,且在该房间内当场搜出被抢联想笔记本电脑,整个抓捕过程中刘某1并未下车对姬某2住处及其本人进行指认。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公安人员虽然押解刘某1到了抓捕现场,但却是在当地警方和相关人员帮助下找到并抓获姬某2, 刘某1对抓获姬某2没有起到更实质性的作用,其行为不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刘某1的行为不构成重大立功是适当的。
综上,审查已到案被告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仅要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明材料作出判断,而且还应结合全部在案证据,认真、仃细分析研究,如已到案全部被告人的供述,尤其是第次供述是否如实交代了同案犯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体特征等基本情况, 协助抓捕的具体行为,重点审查协助行为对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否确实起到 f 帮助作用,对其行为是否构成立功作出全面的分析、客观公正的认定,从而对其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真正做到不枉不纵。
(撰稿: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李宏捷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 薛淑兰)